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61號)杭府法備告[2007]1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7-1-18
  • 實施日期:2007-1-1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61號)杭府法備告[2007]1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07-1-18
實施日期:2007-1-1
時 效 性:有效
正文:淳政發〔2006〕61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千島湖水域的環境保護,規範網箱養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千島湖水域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縣農業局是本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千島湖水域養殖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千島湖水域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其養殖區域、面積和規模必須符合千島湖漁業發展規劃。並嚴格遵守風景名勝區、航道、水資源、環保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千島湖漁業發展 規劃由縣農業局負責組織編制和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根據省政府規定,千島湖水域水面的養殖由新安江開發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或個人可利用千島湖水面進行網箱養殖,但應當與新安江開發總公司協商、簽訂養殖水面使用協定,按協定繳納有關費用,所收取的有關費用主要用於千島湖水域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殖管理。
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圈占、擴大協定約定的養殖水域面積。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使用千島湖水域進行網箱養殖生產的,應按下列程式辦理養殖證: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使用千島湖水域進行網箱養殖的,應當向縣農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養殖水面使用證明(協定);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縣農業局初步審核後,會同旅遊、交通(海事)、水利、建設、國土等部門進行現場勘驗,確定標界,核實有關情況。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三)公示。對經初步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在報批發證前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期為7天。
(四)發證。對公示期滿無爭議的,縣農業局按調查審核情況填寫審批表,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有爭議的暫緩發證。
(五)登記造冊、公告。縣農業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進行登記造冊,對頒證水域作圖示志,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證的有效期分為2年期和5年期兩種,由縣農業局根據養殖區域布局不同具體確定。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從事網箱養殖的,應當按照程式重新辦理養殖證。
第八條 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養殖證載明的養殖範圍、品種、規模、方式和期限進行養殖生產。
淳安縣千島湖水域網箱養殖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部分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如需改變證載養殖面積、養殖方式、養殖品種的,應當提前30天向縣農業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養殖證不得塗改、轉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如有遺失、損壞的,持證單位或個人須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用於養殖的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養殖用船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二)養殖配套的生活用船,必須結構牢固,外觀整潔美觀,配備消防、救生設施,配置垃圾、糞便回收設施;
(三)網箱框架結構牢固、排列有序。
第十二條 從事水上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養殖水域環境污染。
(一)養殖區域水面無垃圾和漂浮物;
(二)生活垃圾和病、死魚統一收集上岸,在指定地點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排入湖中;
(三)不得在網箱養殖場所及附近養殖畜禽、種植蔬菜。
第十三條 縣農業局應會同相關部門積極引導從事網箱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推行環保的生態養殖模式。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如實填寫並保存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記錄;
(二)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在飼料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其他禁用藥品;
(三)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漁用獸藥、化合物、生物製劑,不得將原料藥直接用於水產養殖;使用有休藥期規定的漁用獸藥的,應當確保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四)不得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著色劑等食品添加劑用於水產品初級加工、儲存和運輸;
(五)及時合理處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生物,防止病害傳播。
第十五條 禁止養殖、銷售未經國家或者省批准的外來水生物種。 
養殖、銷售經國家或者省批准的外來水生物種,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外來有害水生物種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部分

第十六條 縣農業局負責對網箱養殖生產的監管,重點對養殖證載內容、養殖設施標準、環境衛生標準、養殖者義務、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及飼料、漁用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年度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七條 縣公安、工商、環保、交通(海事)、水利、旅遊、供電、國土、質監等單位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做好規範網箱養殖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政府和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積極做好本轄區內規範網箱養殖生產工作。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養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在網箱養殖生產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部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縣千島湖網箱養殖管理辦法》(淳政發[1999]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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