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2009年記賬式貼現(十五期)國債分銷有關事項的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2009年記賬式貼現(十五期)國債分銷有關事項的公告》頒布時間為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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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2009年記賬式貼現(十五期)國債分銷有關事項的公告
證券期貨
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規內容

各會員單位:
根據財政部財庫(2009)10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現就承銷商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分銷國債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9年記賬式貼現(十五期)國債(以下簡稱“貼債0915”)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掛牌分銷,掛牌分銷期為2009年8月10日至12日,2009年8月14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為現券和回購。
二、“貼債0915”期限91天,到期按面值償還,到期日為2009年11月9日。
三、“貼債0915”在本所掛牌分銷時,由承銷機構自定價格進行分銷;投資者認購申報單位為10張或10張的整數倍(1張為面值100元)。
四、在分銷期內,承銷商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掛牌銷售其所承銷的國債,其所承銷國債的證券簡稱由四個漢字組成。“招商證券”表示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銷的“貼債0915”,分銷證券代碼為“101650”,分銷結束後統一轉換成上市交易代碼“108015”。
五、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系統通過買賣盤揭示承銷商掛牌數量,行情成交量一欄實時顯示承銷商累計銷售數量。
六、在分銷期內,投資者申報買入“貼債0915”時免繳佣金,本所亦不向證券經營機構收取購買國債的經手費。
七、投資者須用證券賬戶(含基金賬戶)申報買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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