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26
  • 實施時間:2004.08.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風景區管理機構,第三章 風景區的規劃和建設,第四章 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開發風景區的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景區以梧桐山為中心,東臨鹽田工業區,西起東湖公園、深圳水庫,南接羅沙公路沿線,北靠特區管理線(以下簡稱四至界線)。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會同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特區城市規劃合理劃定風景區詳細的四至界線。
第三條 風景區的開發和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規劃,實行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風景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風景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隨意改變。

第二章 風景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管理工作。風景區內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組織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具體組織實施;
(三)負責風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風景區內各單位對風景名勝資源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風景區內植樹造林、育林、防火、滅蟲等森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審查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對在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區內的治安工作;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風景區內東湖公園、仙湖植物園的保護和管理,分別由東湖公園和仙湖植物園的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管理機構對其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風景區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風景區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風景區詳細規劃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風景區的四至界線,由風景區管理機構立樁標定界線。
第十一條 風景區的土地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按風景區詳細規划進行管理。
嚴格控制風景區內的建設規模。在風景區內不得審批臨時性用地。
第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時,應當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事先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三條 凡承擔風景區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應當持有設計資質證書。
凡承擔風景區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有施工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按風景區詳細規劃建設的各項設施,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規模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風景區內,不得建設工礦企業、鐵路、站場、倉庫、醫院等與風景和遊覽無關以及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在遊人集中的遊覽區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旅館、招待所、療養場所和管理機構的辦公、生活設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根據風景區詳細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區名勝資源,逐步完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四章 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力量和設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風景區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
風景區內的林木均屬特殊用途林,不分權屬都應當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劃指導撫育管理,未經批准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砍伐林木,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由風景區管理機構監督。
嚴禁砍伐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加強森林防火宣傳,落實各項森林防火措施,配備護林防火隊伍和通訊、消防器材,並與風景區內所有單位、居民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野外生產性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內,應嚴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強火情火險監督。嚴禁燒山、燒荒、野炊。
第二十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負責保護風景區的地貌、土壤、動植物棲息環境等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蹟等人文景觀。禁止開山採石、挖沙取土、狩獵等破壞風景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風景區內水體、大氣的保護和管理,禁止污染或破壞水體、大氣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風景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安全設施和接待服務設施,嚴禁破壞、非法改變用途或隨意移動。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區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區域和營業範圍內經營。經營飲食業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區內的遊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物,注重衛生,遵守遊覽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風景區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市政府繳納風景區名勝資源使用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保護風景區有顯著成績或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風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區內,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砍伐林木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樹木、砍伐工具,責令補種樹木,並處所砍樹木每株1000元罰款;
(二)狩獵野生動物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被獵捕的野生動物和捕獵工具,並處以3000元罰款;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垃圾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四)損毀景點景物、基礎設施、安全設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處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五)侵占風景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亂擺攤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章建築,清除攤點,並按每平方米500元處以罰款;
(六)開山採石、挖沙取土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並按每立方米2000元處以罰款;
(七)未經批准排放污水、廢氣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並按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依前款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有關執罰部門對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風景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違反本辦法,給風景區或遊人造成損害的,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風景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在風景區內經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和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可依照本辦法制定風景區管理措施,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風景區內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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