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特殊標誌保護規定

《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特殊標誌保護規定》在2007.05.11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特殊標誌保護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5.11
  • 實施時間:2007.06.01
經市政府四屆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保護,保障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是指:
(一)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國際大體聯頌歌、大運會聖火、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體協)的名稱、徽記、標誌;
(四)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的名稱、徽記,深圳大運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及其簡稱等特殊標誌;
(五)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特殊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和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
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和深圳大運會組委會之間的權利劃分,依照《國際大體聯章程》和《2011年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主辦契約》確定。
第四條 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依據本規定對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享有專有權。
未經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目的,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
(一)將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辦理特殊標誌登記手續;依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及時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辦理相關智慧財產權備案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負責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保護工作,並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辦理特殊標誌登記手續。
第七條 為商業目的使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被許可人應當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規定,自簽訂使用許可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契約副本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
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應當在契約約定的範圍、期間內使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依法使用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第九條 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專有權應依法賠償,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第十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依法沒收侵權的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與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標誌的;
(二)未經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所有人許可,擅自製造、銷售特殊標誌或者將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
(三)未經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許可,被許可人擅自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誌的。
第十二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專有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除依照本規定受到保護外,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的規定獲得保護。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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