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26屆世界夏季大學生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第26屆世界夏季大學生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6.27
  • 實施時間:2008.08.01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8年4月1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8年5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第26屆世界夏季大學生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維護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大學生體育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市內與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適用本規定;對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是指對與深圳大運會有關的商標、專利、作品、特殊標誌、商業秘密和其他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與深圳大運會有關的商標、專利、作品、特殊標誌、商業秘密和其他創作成果是指:
(一)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國際大體聯頌歌、大運會聖火、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等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體協)的名稱、徽記和標誌;
(三)深圳大運會申辦委員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在申辦、承辦深圳大運會期間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為其使用而開發的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會歌、口號;
(四)深圳大運會組委會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運會標誌的專利產品;
(六)深圳大運會的獎盃、獎牌等專用物品的設計。
第五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指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
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大學生體育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制定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方案,依法及時採取以下措施保護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一)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及時登記有關作品;
(五)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備案。
第八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於大學生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三)、(四)、(五)、(六)項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國際大體聯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許可;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經中國大體協許可。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發布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使用計畫,特許深圳大運會合作夥伴、深圳大運會商品特許經營者按照要求使用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註冊商標;
(二)銷售侵犯大運會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三)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大運會商標標識;
(四)未經許可,實施大運會專利;
(五)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大運會專利號;
(六)未經許可,使用大運會作品或者其他創作成果,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八)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第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查驗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應當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做好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保護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特殊標誌專有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專利權、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由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和溝通渠道,涉及對方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門不得推諉。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圖紙、賬冊及其他資料;
(三)採用檢查、拍照、攝錄、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四)對案件有關的物品依法進行證據登記保存;
(五)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除行使前款所列職權外,對有證據證明為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正,消除影響;
(二)沒收、銷毀侵權物品或者侵權標識、標記;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物品、侵權標識、標記的材料、工具、設備;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罰款的,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其權利被侵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海關等投訴,請求查處違法行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和海關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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