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已經市政府四屆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長:許宗衡,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維護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
促進大學生體育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市內與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均適用本規定;但對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是指與深圳大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與深圳大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是指:
(一)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國際大體聯頌歌、大運會聖火、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等名稱、圖形或其他組合;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體協)的名稱、徽記和標誌;
(三)申辦、承辦深圳大運會期間深圳大運會申辦委員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為其使用而開發的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會歌、口號;
(四)深圳大運會組委會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運會標誌的專利產品;
(六)深圳大運會的獎盃、獎牌等專用物品的設計;
(七)其他與深圳大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第五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指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
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大學生體育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制定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方案,依法及時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一)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有關作品及時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備案。
第八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於大學生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三)、(四)、(五)、(六)、(七)項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國際大體聯或其授權的機構許可後方可使用;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經中國大體協許可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註冊商標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近似的大運會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大運會商標標識的;
(三)未經許可實施大運會專利的;
(四)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大運會專利號的;
(五)未經許可使用大運會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第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查驗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應當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做好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保護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特殊標誌專有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對違反本規定侵犯深圳大運會專利權、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由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和溝通渠道,涉及對方主管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門不得推諉。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圖紙、賬冊及其他資料;
(三)採用檢查、拍照、攝錄、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四)對案件有關的物品依法進行證據登記保存;
(五)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除行使前款所列職權外,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和特殊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從重處理: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正,消除影響;
(二)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或者侵權商品商標標識;
(三)罰款。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專利權、著作權的違法行為,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可依法採取前款規定措施,從重處理。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和相關權利人發現其權利被侵犯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海關等投訴,請求查處違法行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深圳大運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和海關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依照《深圳市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