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子商會

深圳市電子商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ELECTR0NIC CHAMBER 0F COMMERCE,縮寫為SECC)是由深圳市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是中國電子商會的重要團體會員。電子商會經深圳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電子商會
  • 外文名:SHENZHEN ELECTR0NIC CHAMBER 0F COMMERCE,縮寫為SECC
簡介,服務指南,商會章程,

簡介

深圳市電子商會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和電子企業服務、聚精會神謀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國家和深圳市有關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面向企業,從市場、信息、技術、投資、管理、商務和國際合作等各個方面服務於會員企業。增強企業競爭力。
深圳市電子商會堅持走市場化、民間化、規範化、國際化的發展道路,以市場為中心,努力為電子企業打造市場服務平台、信息服務平台、技術服務平台、管理與人才服務平台、綜合服務平台,努力形成立足深圳、面向全國和國際市場的電子信息產業綜合性服務體系。

服務指南


(一)諮詢服務(新增服務)
1、請有經驗的專家協助企業申辦高新技術企業和申請各級政府的支持.
2、請資深專家協助企業申請各部委的鼓勵基金,比如: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部的信息產
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國家商務部中小企業出口拓展基金、深圳市科技計畫.
3、申辦企業各種資質,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比如:政府技術中心、工程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
4、協助企業申請各級政府的科技進步獎.
5、協助企業融資,引入國際國內銀行開展國際和國內貿易中得保理業務
6、引入投資諮詢業務,協助有條件的企業做國內和國際上市準備等工作.
7、開展法律諮詢業務.
關心以上項目的企業請與諮詢部聯繫。
(二) 市場服務
市場信息服務
專業市場調研
產品的市場推廣
市場行銷培訓
電子專業市場的交流與台作
業務部門:市場部;深圳市電子行業信息化服務中心
(三) 信息服務
《深圳電子信息產業年鑑》
《賽科資訊》(電子周刊)
《深圳電子》月刊
深圳市電子商會網
深圳市電子行業信息化服務中心網
業務部門:深圳市電子行業信息化服務中心
(四) 技術服務
電子行業專業技術培訓
IT認證培訓
質量體系認證
技術交流
業務部門:深圳市電子行業信息化服務中心
(五) 管理諮詢服務
商業公關
招商融資
專題調研
商務考察
業務拓展
業務部門:市場部;深圳市電子行業信息化服務中心
(六) 會議展覽
深圳跨國電子採購展覽會
中國(深圳)品牌音響展覽會
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國際專業展覽
業務部門:展覽部;深圳跨國電子採購中心有限公司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電子商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SECC),是經深圳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
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為會員、市場、政府服務為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國家和深圳市有關電子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面向企業,積極促進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國內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維護會員的台法權益,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為深圳電子信息產業的生產和流通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經濟貿易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面向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對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服務於深圳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本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關注國內外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狀況,組織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二、組織對電子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勢和政策,對電子產品生產經營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促進深圳電子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形式,開發、建立市場信息渠道,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市場信息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往,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以保持電子產品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電子市場秩序。
六、對國際電子產品市場及其運行規則進行調查研究,為深圳電子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七、組織各種國內國際性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產品推廣會,為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爭取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
九、開展管理顧問服務,應企業要求,組織專家對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市場行銷、內部管理等進行診斷諮詢。
十、為會員單位培訓生產經營管理人才,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凡承認深圳市電子商會章程,積極參加商會活動,有加入深圳市電子商會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交納會費的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研發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與生產經營電子產品有關的協會組織、學術團體、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可以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三、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和榮譽會員。
四、凡申請加入的企業、團體,均要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特殊情況可由正副會長直接審批,但須由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討論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各種會議、展覽及各種培訓,對於收費項目享有優惠價格;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權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七、有權獲得本會的各種信息資料,並享受本會的信息、法律諮詢服務;
八、會員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得到本會的保護。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嚴格遵守本會會員之間聯合對外簽訂的協定, 不得做損害商會和會員的聲譽和利益的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查批准本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以及重大資產投資;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六、討論決定本會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際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即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即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工作報告及財務預算及決算;
十一、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根據需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秘書處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的主要任務是:
一、提出修改本會章程草案;
二、提出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做出的各項決議和工作任務;
三、擬定年會工作報告的有關檔案;
四、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討論的重大問題的意見草案;
五、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業務往來和業務糾紛;
六、組織收集與處理各種市場信息,辦好本會會刊和深圳電子工業經濟信息網;
七、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八、開展企業管理諮詢及培訓活動;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十、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落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任命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聯繫和開展經常性的業務活動,本會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由理事單位委派,屬秘書處非常駐工作人員。秘書處不定期召開全體或部分聯絡員會議,研究具體業務工作。聯絡員要熟悉工作,相對穩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若干業務部門,分別開展各種業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的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個專業分會, 但需報社團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在社團登記部門登記註冊。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本會各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本會任務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本會所需的辦公設施、用品及經費支出;
三、本會召開各種會議的費用支出;
四、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預算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決算於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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