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

深圳市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

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於2013年10月成立,本商會是由我區從事網路、電子商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電子商務行業、非盈利性全區性社會團體組織。商會成立的目的是加強政企溝通,增強行業自律,規範電子商務,促進傳統產業充分運用電商平台順利轉型升級和擴大市場行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
  • 外文名:ShenZhen LongGang E-Commerce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3年10月
  • 地點:中國深圳
  • 性質:非盈利性全區性社會團體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職能,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於2013年10月成立,本商會是由我區從事網路、電子商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電子商務行業、非盈利性全區性社會團體組織。商會成立的目的是加強政企溝通,增強行業自律,規範電子商務,促進傳統產業充分運用電商平台順利轉型升級和擴大市場行銷

商會職能

做好行業協調及規範工作,重視和參與全區經濟發展等重大問題的協商討論,提供方案,促進我區經濟健康發展。同時,針對會員關心的重大問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政府領導決策時參考。通過考察、調研、培訓、輔導、策劃等,加強會員與商會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幫助企業在電商時代下順利轉型升級。通過各種方式,加強橫向聯繫,做好資源整合工作,對會員企業在開拓市場,相互促進業務往來方面做一些洽談會,商會及商會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公益事業做相應貢獻,商會通過互助為困難企業提供相應的技術、資金、管理、模式等方面提供幫助。努力為區企業的發展創造更好的平台與條件,努力為龍崗區的經濟建設、企業轉型貢獻自己的力量。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助手。從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利出發,以“服務、創新、求實、協作”為宗旨,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促進會員企業技術、學術、經濟交流合作,加速行業的技術進步;聯合本地區及一些知名企業幫助龍崗地區的中小企業提高網路行銷的套用水平,通過輔導、諮詢、培訓等方式推動行業套用的協調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深圳市龍崗區電子商務商會,英文譯名:ShenZhen LongGang E-Commerc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ZLGEC
第二條 商會是由網路、電子商務行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區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助手。從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利出發,以“服務、創新、求實、協作”為宗旨,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促進會員企業技術、學術、經濟交流合作,加速行業的技術進步;聯合本地區及一些知名企業幫助龍崗地區的中小企業提高網路行銷的套用水平,通過培訓、輔導、諮詢等方式推動行業套用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龍崗區民政局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區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第六條 本會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南聯碧新路2095號世宏大廈1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及時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傳達貫徹政府的指示及思想,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幫助企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促使企業、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及質量標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二)圍繞技術、團隊、管理、制度等基礎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培訓輔導活動,提高區域內企業的素質及綜合能力。
(三)代表本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協調解決本行業在經營、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積極開展同相關的行業組織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推動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和技術合作。
(五)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情報及市場信息並及時組織傳遞和諮詢服務。開發、推廣、新技術、新產品,促進行業在技術、服務上進步。
(六)預測國內外市場的發展趨勢,組織產品的研發、團隊的培訓、企業的管理等活動。
(七)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論證等技術服務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市場開發、提高素質。
(八)組織發展本行業及社會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和社會的其它活動。
(九)接受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並共同發展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支持和參加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X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X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X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出席政府會議或行業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商會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根據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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