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價值體系
戰略定位:零售連鎖業發展強效助推平台;
三大價值:資源大平台、企業助推器、行業代言人;
基本原則:1. 杜絕以公謀私,樹立行業公信力。2. 緊緊抓住會員共同的核心需求,作為工作基準。
組織機構
1. 協會辦公機構
以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協會工作進行決策和推動,設監事會對協會工作開展進行監督、檢查;
理事會下設協會秘書處,具體開展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下共設辦公室、會員部、活動部、外聯和維權部、培訓部等部門。
2. 協會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業內相關專家,牽頭成了各專業委員會,為行業發展集智獻策,目前協會共設有如下專業委員會: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食品安全專業委員會、網購專業委員會、購物中心專業委員會、特許經營專業委員會、標準管理工作委員會、防損專業委員會、藥品流通專業委員會、服裝企業家交流平台。
3. 分支機構
作為分支機構,協會於2015年成立了時尚中國·經理人分會。
主要品牌活動和項目
中國品牌連鎖發展大會(承辦)
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深圳手信”優勢產品城市消費/文化品牌項目
深圳市、區促消費活動(承辦)
商圈跨界聯合項目
零售連鎖業新技術新服務聯合推廣會
“中國新娘”項目(發起)
人力資源大會
深圳市零售連鎖業技能大賽
行業研究報告編制
深圳市連鎖經營50強評選
深圳市食品安全規範管理店評審
深圳市羅湖區誠信經營商戶評選
行業發展促進和企業發展助推服務
建立“商鋪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在選址方面的資源共享
舉辦各種聯誼會、報告會、研討會、政策諮詢會等
建立經理人俱樂部,定期開展活動
為會員單位提供最新行業動態,發布商情信息,編髮《每周簡訊》
提供連鎖及特許加盟顧問諮詢服務
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標準和政策法規諮詢,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會員的建議和需求
根據會員要求,協助會員進行推廣活動,為會員跨地區發展提供服務
對違反行規、不遵守職業道德者,實行備案制度,供行業內部查詢 會員單位需要的其他服務項目
協會章程
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章程(2014年8月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RetailBusines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RB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深圳市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機構自願結成,並依照國家有關社團登記管理規定和《深圳市行業協會管理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協會嚴格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零售商業、服務業的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擴大與國際、國內同行的業務交流,繁榮和發展我市零售商業、服務業。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單位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東濱路南油文化廣場三樓24-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本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行規、行約及行業發展規劃,督促會員加強自律,嚴格執行政府、法律有關規定。
第八條組織調查研究,做好行業統計和研究工作,提出行業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期望和要求,爭取政府和立法機關對本行業發展的支持。提出本行業有關事項立法的建議,並協助政府開展調查研究和擬定有關報告,發布行業信息。
第九條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會員間各種交流活動;規範行業內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矛盾;開展會員諮詢、會員培訓、顧問服務,幫助會員培養所需的各種專業人才。
第十條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考察國內、國外較發達的零售商品市場,學習其先進的管理方法。通過定期出版專業刊物、內部通訊,以及開辦協會自有網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相關市場狀況、發展趨勢及先進技術的信息。
第十一條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制訂有關行業標準;開展行業內質量與信譽承諾等活動的評比與專業資格的認證;根據世界及本地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適時設立有關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舉辦各類大型活動、會議、論壇;承接並組織、策劃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活動,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宣傳、推廣本行業的發展狀況,使公眾和社會各界對本行業有正確的認識和了解,支持並促進本行業繁榮、發展。
第十三條加強與相關行業間的溝通,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促進共同發展,為本行業爭取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承接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及其他機構委託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及相關機構,遵守本章程,履行本會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六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七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行業協會活動、接受行業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優先、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九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本協會章程,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業公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相關活動,承擔並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及時、準確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反映有關市場出現的新情況;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10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40000元/年(相關行業副會長單位80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20000元/年(相關行業常務理事單位40000元/年);
(四)理事會員單位15000元/年(相關行業理事會員單位30000元/年);
(五)普通會員單位4000元/年(相關行業會員單位20000元/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退會,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和牌匾。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二條對拒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或本行業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收回會員證和牌匾,並在行業內部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人任免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會員數量在101家以上300家以下,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1/2;當會員數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1/3;當會員數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1/4。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修改協會章程、行規及其修改案;
(二)討論並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案、決算案;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
(六)對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研究討論協會及本行業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修改章程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三)擬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擬定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十)協調解決本協會會員單位和本行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本協會的立場和意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二)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六、八、十項的職權。
第三十條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行業協會財務;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糾正損害行業協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三)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四)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由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及出席各種有重要領導出席或與協會利益
有重要關係的場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領導秘書處,並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公開選(聘)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草擬修改章程、工作報告、年度計畫、財務預決算、協會管理制度等
協會重要檔案,報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確定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不在期間,對外代表協會簽署檔案及出席各重要場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協會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贊助;
(五)經費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協會經費支出:
(一)協會各項活動費用;
(二)協會辦事機構的經費開支及人員薪酬;
(三)有關刊物、資料的編印費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想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主管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二○一四年八月七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公約
為保護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文明經商、公平競爭,反對行業不正之風,防止惡性競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深圳市零售商業待業協會對以下行為予以約定。
第一條 會員單位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如會員單位在自查在發現假冒偽劣商品,應立即停銷並將商品及供貨廠商的名稱通報協會並由協會通報其他會員單位(協會通報時可附協會意見)。
第二條 會員單位可將犯有索要回扣、貪污盜竊等違法和違紀行為而被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名單通報協會,並通過協會通報其他會員單位,對名單所列人員各會員單位一律不得再錄用。
第三條 會員單位必須遵守政府法令,不得印製、發售各種代幣購物卡(券)。
第四條 會員單位之零售商品均應明碼實價,不得哄抬物價或競相壓價;同時要求供貨商明碼實價,實行統一的報價制度,會員單位可根據要貨量的多少和銷售形式的不同爭取公開合理的折扣。
第五條 不允許供貨單位以回扣形式向零售企業內部個人行賄。凡發現並證實某供貨單位有行賄行為,會員單位應上報協會。
第六條 會員單位在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用自己的長處直接、間接地暗示對比別人的短處,以達到貶低、詆毀其它同行單位的目的。
第七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會員單位的違反本公約有關條款的供貨商,理事會將視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協會內部通報;
2、協助有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3、通報政府有關部門,取消會員資格。
4、行業制裁。
5、以"協會"名義訴諸法律。
第八條 本公約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九條 本公約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