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經2014年4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公布。該《規定》共30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深圳市豆製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1日
- 適用地區:深圳市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6號
《深圳市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4月15日市政府五屆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4年5月30日
規定
深圳市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豆製品生產經營秩序,完善豆製品安全質量標準體系,加強豆製品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豆製品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豆製品是指以大豆和水為主要原料,經過製漿等加工工藝製成的非發酵產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乾、油豆腐、乾豆腐、腐竹、油劃方、豆腐腦等。
本規定所稱預包裝豆製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豆製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豆製品。
本規定所稱現制豆製品,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經營場所現場加工後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豆製品。
本規定所稱管制作業區,是指在生產中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物品進出實行管制的作業區域。管制作業區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豆製品安全負監管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豆製品監管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豆製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確定的職責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對豆製品質量負責。
生產、經營豆製品,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特區技術規範要求。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豆製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的豆製品質量安全負領導責任;安全管理員根據崗位職責承擔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員工質量安全培訓教育,組織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檢查,處理質量安全投訴。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創新試點示範工程,引導豆製品行業協會、豆製品生產者開展標準創新和套用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豆製品生產消費實際情況,完善豆製品特區技術規範。
豆製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研究制定行業社團標準。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借鑑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按照深圳特區技術規範要求,制定嚴格的豆製品質量安全企業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和生產者參與豆製品國家標準的制定,參加國際交流,推廣豆製品適用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競爭力,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實行送貨單制度的散裝豆製品,應當出具“豆製品送貨單”,並隨貨傳送,做到單貨相符。
豆製品經營者採購前款規定豆製品時,應當索取豆製品送貨單,核對有關內容,並做到單貨相符,亮單經營。
實行送貨單制度的豆製品目錄和豆製品送貨單格式內容,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豆製品送貨單。
第八條 需低溫貯存的豆製品,生產者應當配備滿足生產需要、溫度在0℃~4℃之間的冷藏庫或者冷藏設備,設有溫度、濕度監測裝置,並定期檢查和記錄。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豆製品;運送時應當使用溫度低於10℃的密閉專用冷藏車輛或者設施。
實行低溫貯存運輸的豆製品目錄,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九條 豆製品生產者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應當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規模、工藝和方式相適應,符合豆製品質量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不得少於五百平方米。
第十條 預包裝豆製品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標準要求;除現制豆製品外,散裝豆製品應當進行適當的包裝,並附加標識,標識應當標註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大豆來源地等內容。
使用經農業部門批准的轉基因大豆生產豆製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依法進行標註,其中“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或等於3500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5mm;
(二)包裝最大表面面積3500px2以下並且大於或等於1750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4mm;
(三)包裝最大表面面積1750px2以下並且大於或等於875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3mm;
(四)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或等於875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1.8mm。因包裝表面面積小、難以用包裝物或者標籤進行標識的,豆製品生產者應當書面告知銷售者該產品是轉基因原材料生產,並由銷售者在銷售現場設立標識板(牌)標註。
第十一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測檢驗制度,根據生產能力和規模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依法對其生產的豆製品進行檢測檢驗。
無質量檢驗機構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檢測報告。
豆製品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範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豆製品生產;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範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停止生產、不得銷售。
深圳市外生產的豆製品在本市銷售的,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特區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台賬,記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豆製品出廠檢驗情況。
豆製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 豆製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豆製品質量安全狀況,查驗豆製品合格證明、標識或者送貨單等。
豆製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台賬,載明品種、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數量和日期等內容,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現制豆製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豆製品製作區,其面積應當與其製作的產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
(二)豆製品依規定需要冷藏、保溫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三)現制豆製品僅限在其經營場所內供消費者食用,不得銷售給其他豆製品經營者;
(四)應當建立豆製品加工、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經營者的豆製品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專門監督檢查,開展豆製品標準實施績效評價,加快豆製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豆製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豆製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豆製品生產、銷售、使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記錄和資料;
(三)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四)檢查或者抽查豆製品質量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前款查封、扣押的豆製品,在出具查封、扣押清單後,可依法先行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下列監管情況:
(一)依法設立的豆製品生產者名單;
(二)豆製品監督檢查結果,包括不合格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關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鼓勵人民民眾積極舉報不合法、不合規的豆製品生產者、經營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豆製品生產經營誠信制度,記錄豆製品生產經營重大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豆製品市場情況及時發出豆製品市場安全風險預警提示。
第十九條 豆製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豆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銷售的豆製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豆製品經營者發現經營的豆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應當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強制召回,並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被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豆製品,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再次銷售。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豆製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豆製品生產者擅自改變設立時的條件,致使其生產、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的豆製品未實施出廠檢驗或者包裝、標識、標註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銷售的豆製品包裝、標識、標註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豆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冷藏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豆製品生產者不按規定出具豆製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豆製品經營者違反送貨單制度,沒有豆製品送貨單或者送貨單無效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偽造、倒賣豆製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豆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按本規定建立台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現制豆製品有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被處罰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罰款,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質量安全管理員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相關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深圳市豆製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豆製品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豆製品是指以大豆和水為主要原料,經過製漿等加工工藝製成的非發酵產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乾、油豆腐、乾豆腐、腐竹、油劃方、豆腐腦等。
本規定所稱預包裝豆製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豆製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豆製品。
本規定所稱現制豆製品,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經營場所現場加工後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豆製品。
本規定所稱管制作業區,是指在生產中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物品進出實行管制的作業區域。管制作業區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豆製品安全負監管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豆製品監管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豆製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確定的職責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對豆製品質量負責。
生產、經營豆製品,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特區技術規範要求。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豆製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的豆製品質量安全負領導責任;安全管理員根據崗位職責承擔豆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員工質量安全培訓教育,組織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檢查,處理質量安全投訴。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創新試點示範工程,引導豆製品行業協會、豆製品生產者開展標準創新和套用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豆製品生產消費實際情況,完善豆製品特區技術規範。
豆製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研究制定行業社團標準。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借鑑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按照深圳特區技術規範要求,制定嚴格的豆製品質量安全企業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和生產者參與豆製品國家標準的制定,參加國際交流,推廣豆製品適用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競爭力,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實行送貨單制度的散裝豆製品,應當出具“豆製品送貨單”,並隨貨傳送,做到單貨相符。
豆製品經營者採購前款規定豆製品時,應當索取豆製品送貨單,核對有關內容,並做到單貨相符,亮單經營。
實行送貨單制度的豆製品目錄和豆製品送貨單格式內容,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豆製品送貨單。
第八條 需低溫貯存的豆製品,生產者應當配備滿足生產需要、溫度在0℃~4℃之間的冷藏庫或者冷藏設備,設有溫度、濕度監測裝置,並定期檢查和記錄。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豆製品;運送時應當使用溫度低於10℃的密閉專用冷藏車輛或者設施。
實行低溫貯存運輸的豆製品目錄,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九條 豆製品生產者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應當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規模、工藝和方式相適應,符合豆製品質量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不得少於五百平方米。
第十條 預包裝豆製品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標準要求;除現制豆製品外,散裝豆製品應當進行適當的包裝,並附加標識,標識應當標註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大豆來源地等內容。
使用經農業部門批准的轉基因大豆生產豆製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依法進行標註,其中“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或等於3500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5mm;
(二)包裝最大表面面積3500px2以下並且大於或等於1750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4mm;
(三)包裝最大表面面積1750px2以下並且大於或等於875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3mm;
(四)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或等於875px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1.8mm。因包裝表面面積小、難以用包裝物或者標籤進行標識的,豆製品生產者應當書面告知銷售者該產品是轉基因原材料生產,並由銷售者在銷售現場設立標識板(牌)標註。
第十一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測檢驗制度,根據生產能力和規模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依法對其生產的豆製品進行檢測檢驗。
無質量檢驗機構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檢測報告。
豆製品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範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豆製品生產;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範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停止生產、不得銷售。
深圳市外生產的豆製品在本市銷售的,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特區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 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台賬,記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豆製品出廠檢驗情況。
豆製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 豆製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豆製品質量安全狀況,查驗豆製品合格證明、標識或者送貨單等。
豆製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台賬,載明品種、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數量和日期等內容,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現制豆製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豆製品製作區,其面積應當與其製作的產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
(二)豆製品依規定需要冷藏、保溫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三)現制豆製品僅限在其經營場所內供消費者食用,不得銷售給其他豆製品經營者;
(四)應當建立豆製品加工、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經營者的豆製品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專門監督檢查,開展豆製品標準實施績效評價,加快豆製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豆製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豆製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豆製品生產、銷售、使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記錄和資料;
(三)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四)檢查或者抽查豆製品質量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前款查封、扣押的豆製品,在出具查封、扣押清單後,可依法先行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下列監管情況:
(一)依法設立的豆製品生產者名單;
(二)豆製品監督檢查結果,包括不合格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關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鼓勵人民民眾積極舉報不合法、不合規的豆製品生產者、經營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豆製品生產經營誠信制度,記錄豆製品生產經營重大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豆製品市場情況及時發出豆製品市場安全風險預警提示。
第十九條 豆製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豆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銷售的豆製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豆製品經營者發現經營的豆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應當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豆製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強制召回,並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被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豆製品,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再次銷售。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豆製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豆製品生產者擅自改變設立時的條件,致使其生產、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的豆製品未實施出廠檢驗或者包裝、標識、標註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銷售的豆製品包裝、標識、標註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豆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冷藏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豆製品生產者不按規定出具豆製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豆製品經營者違反送貨單制度,沒有豆製品送貨單或者送貨單無效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偽造、倒賣豆製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豆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按本規定建立台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現制豆製品有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被處罰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罰款,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質量安全管理員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相關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深圳市豆製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