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建設步伐,進一步簡化特區進口物資審批手續,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進一步簡化進口審批手續的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8日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加快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建設步伐,進一步簡化特區進口物資審批手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區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在特區範圍內自用的生產設備、零配件、生活辦公用品,除國家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外,可免領深圳經濟特區進口貨物審批證,企業憑對外簽訂的契約直接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口。
第三條特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商常駐機構進口自用的物資,均可免領進口審批證和進口許可證,企業憑對外簽訂的契約直接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口。
第四條在特區投資辦企業,設定常駐機構並在特區範圍內工作和居住的外商常駐人員進口自用小汽車和其它生活物品,無須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可直接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口。
第五條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終止契約後,原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和交通工具等,需由中方留用或轉給特區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無須經市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可逕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轉戶手續。
第六條特區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在審定的經營範圍內進口在特區內銷售的商品,除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機電產品和享受國家減免稅優惠的進口商品外,無須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企業可憑進口契約直接向海關申報進口,海關按章徵稅放行。
第七條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