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統計信息局關於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統計信息局關於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的通告》是深圳市統計信息局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統計信息局關於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的通告
  • 地點:深圳市
介紹,內容,

介紹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統計信息局關於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的通告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為了加強統計管理和監督,加大統計改革力度,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東省統計登記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9〕44號)關於《深圳市統計登記管理規定》的批覆精神,決定於2000年5月25日起開始在全市範圍內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內容

一、凡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統計登記單位),均應按本通行要求進行統計登記。
二、統計登記實行在地登記管理原則。各區計畫統計局負責本轄區的統計登記工作,統計登記單位到單位住所地的區計畫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
三、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前設立的統計登記單位,應在2000年8月31日前攜帶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證明檔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住所地的區計畫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四、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後設立或遷入本市的統計登記單位,應自批准設立或註冊登記、遷入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到住所地的區計畫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五、統計登記單位的隸屬關係、經營範圍、登記註冊類型、地址等發生變化,或統計登記單位發生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合併、分立的,應在批准或財產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檔案到原區計畫統計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六、所有統計登記單位(新成立的除外)每年要辦理《統計登記證》年審一次,每一統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原辦理統計登記的區計畫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年審。
七、統計登記單位應當持下列證件辦理統計登記: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批准檔案或批准證書;
(二)企業持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持工商營業執照;
(四)其他經濟組織憑有效的證明檔案。
八、統計登記單位辦理統計登記應先向單位住所地的區計畫統計局領取《統計登記申報表》,填好表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一併送交區計畫統計局。
九、統計登記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依照市物價局規定執行。
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不依法辦理或逾期不辦理統計登記、統計變更登記和統計登記註銷手續的,由統計機關按《廣東省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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