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

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

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成立於2015年4月08,是由深圳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以及社會民間各攝影愛好者組成的民眾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間社會團體,是攝影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協會現有會員六百餘人,經學會推薦其中有100多人加入了中國攝影家協會。協會會員累計榮獲國際、全國的攝影獎項(金獎、銀獎、銅獎、入選獎)近200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Phoenix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 特色活動:“火鳳凰”膠片攝影大展
  • 成立時間:2015年4月8日
  • 會員人數:六百餘人
成立背景,深圳火鳳凰攝影藝術學院,組織構成,

成立背景

由深圳中國攝影協會會員以及社會民間各攝影愛好者組成的民眾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間社會團體,是攝影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深圳火鳳凰攝影藝術學院

深圳火鳳凰攝影藝術學院由深圳火鳳凰攝影協會聯合南方成人教育中心及企業家攝影協會(深圳)共同創辦,是在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的基礎上建立,本著“服務攝影人”的宗旨,培養攝影興趣,增強審美能力,組織攝影知識學習,開展攝影實踐創作培訓等。加入火鳳凰攝影藝術學院,圓您成為攝影藝術家之夢!

組織構成

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主席團
榮譽主席:王琛、曲廣生、古建中、劉海平、郭卿芳、賀建華
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攝影藝術委員會人選名單
主任:朱憲民、王玉文、王達軍、張國田
委員:張桐勝、馬靖培、姜永晰、王劍平、劉偉、李偉坤、李舸、李博、陳孝悅、陳俊生、周全、袁學軍、梁榕剛、彭建國、葛明、曾石泉、溫曉晗、王添銳、劉絢強、李開傑、潘贛明、曾偉、肖瀟、孫建平、蔡俊標
主席:黃婷
常務副主席:許小莉、黃娟
副主席:趙雲華、李吉建、趙文發、何志東、王暉、袁婷、吳明軍、何成、陳宏、 汪建華、黃建華、張均、徐進
主席團委員:岳鴻軍、高維䨘、黃運平、張永峰、蔡海燕、莫小亮、楊世武、王家菊
秘書長:黃娟
副秘書長:張瑩、謝芳、向榮、聶玉軍、呂詩雯、唐戰平、石志群、肖娟、蔡海燕、汪海燕、黃炳榮、王雅君、秦曉林、李春雲、王笠、鐘欣、饒淑蓓、朱軼旻、劉丹丹、楊世武、陳偉、袁向紅、王成崗、趙麗
理事:何成保、鄂建軍、胡悅瓊、張琪、魯輝、饒永霞、黎莉、陳聲達、林亮文、葛芬、楊雪茹、王德高、吳桐、張永峰、孫君媚、吳海波、陸斌、張紅、宋粵梅、黃東強、青勇、伍清華、彭澎、夏彥、王輝、馬興江、黃衛文、李沈生、廖電光、陳蘭鳳、杜小龍、李軍、陳星志、關煒楠、宋濤、劉鳳玲、譚貴陵、吳婉婷、萬輝、譚軍民、陳鴻、王榮堅、余小凡、袁垚、毛燕、黃力生、李炎權、范宣平、李立治、薛彥武、何木香、冷江、冷雪源、楊永輝、吳錫州、成功、卓瑪、麥偉強、陳友學、朱學蘭、張熱雲、王家菊、賈蓉、韓少明、劉曉薇、王利、 盧萍、高衛新、莫小亮、李懷、范珂、向性燚、鄧逸琳、劉進、李俊奕、李海榮、劉朝暉、蘇子香、任小勇、張樂、蔣燕輝、徐華、林海波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火鳳凰攝影協會(簡稱:深火鳳凰攝協),英文譯名SHENZHEN PHOENIX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深圳中國攝影協會會員以及社會民間各攝影愛好者組成的民眾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間社會團體,是攝影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以攝影文化促進社會發展。堅持以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高尚風格,團結熱愛攝影的工作者和愛好者,提升全體會員的攝影水平,為建立深圳文化強市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29號世紀豪庭31D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攝影理實踐,培養高素質的人與自然攝影工作者.
(二).組織開展拍攝理論科研工作,提升會員的攝影水平,普及推廣攝影知識.
(三)組織開展攝影比賽和展覽工作;
(四)建立協會網站,推廣會員優秀作品及學術交流;
(五)開展會員培訓,舉辦攝影知識講座,定期組織攝影學術研討會與實地拍攝
(六)組織開展會員交流,加強其他地區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攝影領域內(包括創作,組織,教育,理論等)具有一定的藝術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績,並在攝影領域有一定影響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及5R作品五幅;
(二)本會兩名理事或會員介紹推薦;
(三)經會員資格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履行手續後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貢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若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本會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權;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深圳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收納和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
主席團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1/2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或專職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相關活動可採取輪值主席(執行主席)制度,根據協會工作計畫,由輪值主席及其單位按要求組織,活動的方式可由輪值主席及其單位創意發揮。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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