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工業區暫行管理規定

《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工業區暫行管理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日發布的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工業區暫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88-07-01
  • 生效日期:1988-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基本內容,

檔案內容

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工業區暫行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日發布)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探索按國際慣例運作的新體制,發展外向型經濟,特制定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暫行管理規定。
第二條工業區按本規定管理。國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和投資者更有利的,工業區同樣適用。
第三條工業區為海關監管區。凡進出工業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人員,海關手續要非常簡化。
第四條鼓勵外商在工業區興辦技術先進適用、產品檔次高、經濟效益佳、發展前景好、能耗小、污染小的外向型企業。
第五條工業區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受市政府工業辦公室和沙頭角管理區雙重領導。按照政府授予的職權對工業區實行全面管理。
第六條工業區內的員工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特區有關規定。
第二章 管委會
第七條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管委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若干名委員會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沙頭角管理區提名,報市政府批准任命。
管委會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要貫徹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管委會的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工業區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三、制定工業區發展規劃和各項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促進投資,審批在工業區內設立企業的申請,並抄送市有關部門備案。
五、負責審批和辦理與區內企業有關的計畫、基建、環保、工商、稅務、外經、外貿、土地、房產、勞動、人事、水、電、通訊等業務方面的行政手續。其中,工商、稅務的具體業務分別由沙頭角區工商、稅務分局辦理。
六、任命管委會下屬幹部、自行辦理調乾、調工和招工手續。
七、管委會通過下屬沙頭角保稅工業區開發服務公司具體從事開發、建設和經營工業區的事務,經營工業區內有關的進出口業務並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
八、按規定向沙頭角區報繳工業區的稅利和規費。
九、行使市政府和沙頭角管理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管委會對工業區及區內企業的管理要法制化,各項管理均應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究。管委會要求企業執行的一切規定,應一律公開。
管委會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包括各級領導)有章不循、違章不究或有其他腐敗行為,企業和個人都有權向委委會或市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條對來自上級和政府職能部門作出的與本規定相悖的決定、干預和權派,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設立申請,在工業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設立企業申請表和企業契約書(外資企業免)。凡不屬獨立法人的不同項目,可一次申請。
管委會接受申請後,在七天之內作出最終審批。凡批准設立的,由管委會發給批准證書,獲準者憑批准證書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開業登記。項目批准之次日起30天內,企業持批准證書、企業契約書(外資企業免)、企業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和外商所在國(地區)註冊證書或信用證明等五種檔案,向工商部門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封具備上述登記條件的,必須在3天內發給營業執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簽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三條房地產。企業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可憑批准證書向管委會購買土地使用權興建廠房,或向房產所有者租用、租賃或購買房產。凡興辦成批、成套企業的,管委會給予價格優惠。
工業區的房地產可自由租賃、轉讓、抵押(包括境內外抵押),但受讓人必須是在工業區內興辦企業的廠商。
第十四條基建。企業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範圍內可自主進行規劃、設計,但不得損害工業區的總體規劃。規劃和設計須報管委會批准。工程招標和實施管理由投資者自主進行,也可委託管委會代理。參加投標的建築企業必須是經過資格審查的法人。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市環保部門負責公布區內污染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具體項目由管委會審批。在工業區內嚴禁興辦污染嚴重的項目;凡有一般污染的項目,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環保部門有權通過管委會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污的企業,收取超標準污費、罰款並責令限期治理。
管委會對責令限期治理而不予治理或經治理無效的企業,有權令其停產或轉產,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由企業自負。
第十六條勞動工資。企業的各類職員和工人,均採用契約制。企業可以在境內外自行招聘(用)員工,也可以委託管委會代理招聘(用)。招聘方式、地點和契約期限以及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懲和津貼制度等,由企業自主確定。招工總額應向管委會備案,並由管委會向市勞動局備案。
企業對員工的工資標準、勞動保險和勞動衛生條件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不得低於特區有關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外匯。企業經營所得的外匯,稅後餘額全部歸企業所有,用匯由企業自主。
外商所得的利潤、外籍員工的薪金以及他們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照章納稅後自由匯往境外。
外商的資產不實行國有化。
企業可以直接對外借款和在境內發行債券、股票。股票可以在境內外上市。
第十八條財會。企業必須在工業區內設立財務、會計賬、包括人民幣賬和外匯賬。各項記賬必須如實、詳細、各種報表必須真實、及時。管委會、海關、稅務和工商部門可依法查核賬冊,企業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稅務。企業自營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外資企業免)分別向海關、稅務部門例行登記備案。例行登記時間不超過2天。
用於工業區建設和生產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建築裝修材料以及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區內企業等單位進口自用契約數量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憑經管委會批准的契約放行,並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工業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免徵關稅。如產品內銷則須辦理審批手續,並按其所含的進口料、件照章補稅。
其他稅收事項按有關稅法執行。
第二十條折舊。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第二十一條變更。凡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人代表,增減註冊資本以及轉產、區內遷移、停業、合併、轉讓、提前終止等變更,均由企業自主決定,但須向管委會和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對貨物和運輸工具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產品原則上外銷,對於引進了先進技術或能以產頂進的產品,經批准,可以部分內銷。
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禁止出口的產品外不受許可證限制。產地證書可由管委會代商檢部門審理。
企業產品或半成品轉售給區外企業加工、裝配後再出口的,視同外銷。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詳細的進出口物資賬冊,以備海關核查。賬冊不得短缺、塗改或記載不實。
第二十四條進人工業區的國產原材料,加工增值後方可出口。
第二十五條企業有進口料、件生產後的邊角余料和廢次品,如運出工業區外處理的,須經海關核驗,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貨物進出口時,海關等口岸聯檢單位按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裝載工業區進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入境後至工業區,或自工業區至口岸,都必須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駛,並在限定時間內到達,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裝卸貨物。
第二十七條工業區的進出口貨物實行集中報關辦法。有關貨物進出口時海關均先憑報關清單驗放;有關企業每月25日前將當月度的進出口貨物一次集中填寫報關單向海關報關。
第二十八條工業區內需用的部分生活物資,由特區國營外幣免稅商場負責供應。
第五章 對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工業區內除必要的管理、警衛、值勤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工業區內居住。
管委會對工業區所有中外員工一律核發出入工業區證件;所有中外員工一律在指定地點憑證出入。
第三十條凡出入工業區的人員所攜帶的物品,須接受檢查。
第三十一條在工業區內投資和工作的外國人和華僑,憑管委會開具的證明,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請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簽證。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四章、第五章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查處;管委會對多次違反並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其遷出工業區。
第三十三條為維護和管理工業區的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及安全,管委會需向工業區內企業收取必要的管理費,其收費標準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不超過2元港幣。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及修改,由九龍海關和管委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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