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機動車清洗業管理規定

深圳市機動車清洗業管理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6-08-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機動車清洗業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6-08-01
  • 生效日:1996-08-01
  •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深圳市運輸局[1996]146號
【發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8月1日深圳市運輸局〔1996〕14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清洗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規範車輛清洗活動,提高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機動車清洗業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運輸局是本市機動車清洗業的主管部門。各區、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對本轄區內機動車清洗業的管理。
第四條 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機動車清洗業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機動車清洗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機動車清洗的管理規章。
二、審批全市機動車清洗業的立項和開業。
三、審核全市機動車洗車場的新建、改建、擴建。
四、對全市機動車洗車場的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五、受理對違反有關機動車清洗業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 機動車清洗業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為運輸生產服務。
第二章 開業管理
第六條 開業條件
凡申請經營機動車清洗業務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動車洗車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申請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申請者為個人時必須是國家政策允許的無業人員),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三、須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洗車場地,其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
四、租用他人場地的,應簽訂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契約;
五、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須單獨在銀行設立帳戶,註冊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此外還須具有不低於1萬元的資金、資產作為事故賠償的保證金;
六、須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和註冊登記;
七、須具備二名以上經過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作;
八、清洗設備:
非自動洗車業經營者,須配備沖洗機、蒸汽機、吸塵機等設備;
自動洗車業經營者,須配備電腦洗車機、清洗機、蒸汽機、吸塵機等設備;
九、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的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環保部門要求。
十、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須制訂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範。
第七條 申請者在開業時須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機動車清洗業開業申請報告;
二、申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立項批准檔案;
四、資金信用證明或資產評估機構的驗資證明;
五、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
七、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賃證明;
八、保證金證明;
九、機械設備表;
十、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範。
第八條 立項及開業審批程式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二、四、五、七、九、十檔案,向經營所在地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填報《道路運輸服務業開業申請表》;
二、申請者持申請檔案和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環保部門的審核檔案到市運輸局審批(寶安、龍崗兩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批,抄報市運輸局備案);
三、市運輸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對其申請要求作出批覆;
四、申請者持立項批准檔案向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副本,交納事故賠償保證,並憑副本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填報《深圳市道路運輸(含服務業)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五、經營業主、主管業務人員和清洗工人須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培訓,取得上崗證書;
六、經批准立項的經營業戶,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各項籌備工作,並持立項批准檔案、《深圳市道路運輸(含服務業)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保證金證明、《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市運輸局提出開業申請。經市運輸局審查,合格者核發《經營許可證》正本和機動車洗車場牌證後,方可開業。
第三章 變更、歇業與停業管理
第九條 已開業的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需合併、分立、遷移、改變服務項目的,須由經營者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第十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歇業、停業須提前30天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事前上交所領單證和票據。歇業者將《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下同)上交發證機關保存;停業者經審批機關同意,繳銷《經營許可證》,關閉經營場所,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服從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二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不得攔車強制清洗。
第十三條 機動車洗車場應標明名稱,要懸掛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的《經營許可證》、“深圳市機動車清洗業作業點”牌、洗車場導向標誌牌和由物價主管部門印製的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四條 機動車清洗業從業人員應配帶上崗證,做到優質服務,文明作業,講究環境衛生,操作規範有序,愛護機動車輛。
第十五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應按國家或本市的有關價格規定收費,必須統一使用市地方稅務局印製的《深圳市機動車洗車場收費定額發票》。
第十六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應按規定交納行業管理費,並按規定及時向本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內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佩帶《行政執法證》或檢查證。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應予配合,接受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對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一次審驗。年審合格者在《經營許可證》上加蓋合格章;年審不合格者,令其停業整頓;複審不合格者,取消經營資格,繳銷《經營許可證》,停止營業。
第十九條 機動車清洗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無《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洗車場的,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五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業,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收入額一至二倍的罰款。違法收入難於查清實際數目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不正當手段經營,強制車輛清洗的,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除由物價部門按價格管理條例處罰外,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屢犯的,收繳票據或責令停業整頓。
四、不按規定接受年度審驗的,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補辦年審手續,並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經營許可證》三個月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五、隨意排放不符合環保部門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由環保部門按環保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六、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年度審驗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時,應按規定向當事人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紀,秉公辦事。在機動車清洗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開始經營的機動車洗車場,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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