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建市屬公立醫療機構運營補助辦法》是深圳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新建市屬公立醫療機構運營補助辦法
- 施行地區:深圳市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設衛生強市的實施意見》(深府〔2016〕14號)、《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實施方案》(深財規〔201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運營補助,是指新建(或重建)、擴建的市屬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新機構”),因開業前準備期無業務收入或開業運營初期業務收入不足,短期內難以實現收支平衡,財政為保障新機構順利開辦運營,對其人員經費、基本運營經費,以及籌備工作經費予以補助。
第三條 財政部門以市機構編制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相關批覆檔案為依據核撥運營補助。
第四條 新機構主管部門應充分了解本辦法,加強指導和監督,保證財政補助政策嚴肅性、統一性,確保財政資金高效、規範、安全。
第五條 堅持“建設靠政府,運營靠服務”原則,新機構應發揮主動性,充分利用運營補助周期,加強內控建設,高效籌備開業前後各項工作,儘快開展正常運營,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
第六條 新建(或重建)機構開業前準備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擴建機構開業前準備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經市衛生計生委或市公立醫院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可延長準備期。
新機構開業後運營初期為三年。
第七條 開業時點為開業前準備期與開業後運營初期的分界時點。開業時點原則上以市政府或新機構公布的開業時間為準。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運營補助開業時點:
一是對外公布開業時間後,因合作洽談、建築主體施工進度等原因,嚴重影響新機構正常運營的,其主管部門可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財政部門可延遲起算運營補助開業時點。
二是開業後,新機構因人員招聘、設備採購或驗收進度等客觀原因,不能如期開展整體業務,對事業收入影響較大的,其主管部門可按程式向市政府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試業期,經批准後新機構享受開業前準備期同等補助待遇。
第八條 新機構分期施工的,以首期工程主體開業為起點,五年內投入使用的後續工程,按新建機構予以補助;五年後投入使用的後續工程,按擴建機構予以補助。
擴建機構新增床位數超過原有床位數一倍及以上,且運營初期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經市衛生計生委或市公立醫院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其擴建部分按新建機構予以補助。
第九條 開業前準備期,在編制或員額總控規模內,財政以在編(在額)實有人員數量,按標準基數100%比例補助新機構人員經費。
新建(或重建)機構在開業後運營初期(36個月),按編制或員額總控規模內每名新增人員實際入職時間,分三期申報人員經費補助,每期(12個月)補助水平按標準基數70%、50%、30%比例遞減。
擴建機構在開業後運營初期(36個月),按編制或員額總控規模內分三期申報人員經費補助,每期(12個月)補助規模分別按擴建機構當期實有人員數量和標準基數乘積的70%、50%、30%比例計算。
第十條 開業前準備期基本運營經費,財政按定額標準和新機構實際需求,對新機構的水電煤氣(油)、物業管理費用予以全額補助。由物業公司負責開業前一次性清場工作的,清場費用可單列納入物業費補助。
開業後運營初期基本運營經費,財政以定額標準測算的年度經費支出為基數分三期給予36個月補助,每期(12個月)補助規模按當期基數70%、50%、30%的比例遞減。
第十一條 籌備工作經費是財政對開業前準備期的新建(或重建)機構籌備組(人員)招聘、培訓、會議、差旅、交通、辦公設備和耗材等必要開支的適當補助。該項經費不與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及人員、物管、水電等其他財政補助重複,擴建機構不享受該項補助。
第十二條 人員經費補助標準基數是市本級財政核撥事業單位最近年度的平均人力資源成本。人員經費補助對象是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力資源配置規模內,與機構簽署正式契約入編(入額)的新增人員。人員經費補助期是新機構享受財政補助的時間,新建(或重建)機構三年運營初期內的新增人員,可從每人辦理入職後實際起薪月份起計算36個月;擴建機構從開業時點起補助36個月,入職時間不足36個月的個人,按其實際起薪時間折算機構當期補助。
基本運營經費補助按照新機構年度預計開放面積以及定額標準核定預算,其中面積以市發展改革部門相關檔案的批覆數據為上限,定額標準是同類醫院同期單位面積水電煤氣(油)、物業管理實際平均支出水平。
第十三條 新機構各項運營補助按照預計人員入職情況、開放面積和相關補助標準測算運營補助規模,納入下年度部門預算安排。新機構尚不具有預算主體資格,但需開展前期籌備工作的,可由其主管部門代編預算。
第十四條 新機構各項運營補助可按年初預算支出,當年結餘補助經費不得結轉。運營補助周期結束後,新機構主管部門應委託第三方對各項運營補助進行專項審計,以審計結果與財政部門據實結算運營補助。
第十五條 新機構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新機構運營補助整體結算方案。原則上整體結算工作應在運營補助周期結束後五年內完成,新機構超支的運營補助在以後預算年度的基本醫療服務補助中抵扣。
第十六條 新機構要對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視情況扣減財政補助,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降低運營成本,並按財政資金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各項運營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市屬政府辦衛生計生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