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

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

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英文名:Shenzhen Voluntary Service Foundation,以下簡稱“志基會”)成立於2012年11月30日,是經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共青團深圳市委員會指導的公募基金會。志基會的原始基金1000萬元。

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志基會致力於資助“扶貧濟困、幫孤助殘、支教助學、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社區建設、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應急救援”等志願公益服務項目以及志願者培訓、志願者權益保障等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
  • 外文名:Shenzhen Voluntary Service Foundation
  • 理事長:莊星輝(第一屆)
  • 秘書長:張媛(第一屆)
  • 副秘書長:趙曉玲(第一屆)
  • 傳播副總監:吳朝陽(第一屆)
  • 地址:深圳市紅荔路1001號銀盛大廈4樓
  • 成立時間:2012年12月30日
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義工關愛專項基金項目制度(暫行),

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深圳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深圳市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三)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四)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三)為深圳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四)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五)本基金會的主要貢獻者。
(六)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七)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
(一)本基金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為名譽職務;
(二)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在深圳市義工聯合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義工關愛專項基金項目制度(暫行)

第一條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義工關愛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義工關愛專項基金)是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下設的一個專項基金,於2013年3月正式設立。為管好用好本項基金,特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只適用於深圳市範圍。
第三條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深圳註冊義工,服務時間滿100小時以上(須提供義工服務證明);
2、因意外傷殘或突發重大疾病而無經濟能力治療、因見義勇為而傷亡的深圳義工;
3、個人承諾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治療或生活困難,不作其它用途;
第四條以項目名義申請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服務人群為深圳註冊義工;
2、項目內容可包括深圳志願服務培訓、優秀義工慰問、志願服務幫扶,支持和推動志願研究等。
3、如有特殊情況,由基金會秘書處酌情審核。
第五條義工關愛專項基金的救助為一次性救助。
一次性救助:一次性發放救助金,發放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一次性發放後不再受理申請。
第六條義工關愛專項基金救助標準。
義工資歷
義工去世或重大疾病
一般性手術
家庭突發重大變故、疾病
義工服務市長獎獲得者
5000
1000
2000
百優義工
4000
800
1000
五星級義工或服務時間達500小時以上
3000
600
-
一至四星級義工
2000

-
本基金標準保證義工突發去世或疾病時第一時間的慰問救助;義工事跡特別優秀或情況特殊,可開展其他宣傳募捐活動另外籌集資金,全額撥款,專款專用。
第七條義工關愛專項基金的申請、審批流程表如下:
義工關愛專項基金的申請、審批程式為:
1、凡符合救助條件者,先領取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義工關愛專項基金申請表,如實填寫後向所屬義工聯(或所在團體義工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申請手續的,也可由其合法監護人或有關機構(組織)代為申請。
2、由所屬義工聯(或所在團體義工單位)核實後提出核實意見,如同意申報則由義工聯(或所在團體義工單位)報送市義工聯審批,如不同意申報則須通知申請人。
3、市義工聯審批後提出審批意見,如同意申報則報送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如不同意申報則須通知申請人。
4、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審批同意後發放基金,如審批不同意需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設立義工關愛專項基金,每年以社會募捐或愛心企業冠名形式保證基金。
基金髮放由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發直接劃入申請人銀行賬戶,為了便於統一划款,申請人須自行辦理深圳本地儲蓄賬戶。
第九條義工關愛基金的管理。
1、義工關愛專項基金由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戶和專款專用。
2、基金的財務制度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基金的使用情況等必須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年度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可進行特殊申請、特殊審批、特殊發放,具體辦法由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確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志願服務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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