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SZEEA )於1992年經市政府批准註冊成立的對企業進行評價的專門機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
  • 成立時間:1992年
  • 經營範圍:對企業進行評價
  • 宗旨:公正、客觀、嚴謹、科學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公正、客觀、嚴謹、科學的評價企業,向國內外展示深圳企業的形象。協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府的指示和意圖,通過定期對企業的綜合實力、生產規模、經營狀況、經濟效益、成長潛力、企業信譽、品牌知名度、產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跟蹤評價和研究,幫助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溝通政府和企業的聯繫,為政府加強對企業的巨觀調控和實施傾斜產業下放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接受市政府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歷任會長是:朱悅寧同志、李德成同志、詹蘭芳同志,現由陳淦林同志擔任會長。日常工作開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組織實施,協會秘書處下設財務部、綜合協調部、評價研究中心、會員服務部、培訓部、事業發展部、法律諮詢部工作機構。
協會匯集了權威部門有關領導、知名專家、學者擔任評價顧問和研究員,並聘請了一批從事資料收集、整理、分析、評價和編輯的專業人才,以及為企業開展綜合調研、諮詢、服務的專業隊伍。協會每年定期對深圳各類企業進行調研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編輯成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調研報告、研究報告和評價結果。
協會自成立以來多次組織企業有關人員在國內外考察培訓,並先後開展了質量承諾· 誠信(品牌)活動、深圳名牌戰略與品牌研究工作、最具成長型企業研究工作、行業十強評選活動、最受尊敬企業評選活動、誠信企業評選活動、最具人才成長價值企業評選活動等。

協會章程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英文譯名:Shen Zhen Enterprise Evalu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ZEEA)。
第二條 性質: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系深圳地方性專業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的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方針為:科學、公平、公正、嚴謹、及時、熱誠為企業服務。
第三條 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基本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定期評價深圳市地區企業;為深圳市政府巨觀管理、企業經營決策提供諮詢;向國內外展示深圳市企業形象,以促進深圳與海內、外企業界的合作。
第四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辦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2001號四川大廈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根據本協會的具體情況,圍繞協會的宗旨,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針對經濟、社會熱點,適時開展各類調研活動,召開有關行業、市場、國家政策等方面的研討會,加深對國家政策的了解和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生存和發展環境的認識;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諮詢意見;適時開展相關培訓,提高會員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緩解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壓力,在共建和諧社會方面有所作為。
(二) 根據深圳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參照國際慣例準則,對企業的生產規模、經營管理能力、產業發展趨勢、成長速度、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感、企業信用等方面進行跟蹤評價、研究。分析區域、行業經濟運行狀況和經營環境的變化,幫助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做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與聯繫,為政府加強對企業的巨觀調控和實施傾斜政策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三) 開展企業資信、評級、評估、評價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委託,開展市場、經濟技術項目評估、調查等諮詢業務;承接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委託的市場調查、風險投資等項目評估業務;發布年度的深圳市企業評價分析報告,編輯出版評價結果,發布行業專項研究分析報告,編撰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刊物等內部交流資料。
(四) 收集政策和市場信息,為增強企業應變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當好助手;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和企業家訴求和建議,構築政府與企業間溝通的優質平台;組織業內專家,對有企業診斷需求的企業進行諮詢服務;舉辦專項展覽會、展銷會、理論研討會等;組織企業管理人員業務培訓、考察,為企業提高經營管理能力做好服務。
(五) 維權服務:在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維護企業產品專利,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為會員單位在反傾銷、反歧視案件中提供有效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 開展國際間企業評價業務交流活動、與國外有關企業評價機構建立業務往來關係、為深圳企業走向海外建立溝通的橋樑。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以一個法人單位作為一個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良好意願。
(三) 對協會的評價業務有較深的認識。
(四) 從事企業評價、評估、評級和有關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單位和專業性團體也可申請加入。
(五)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入會登記表,辦理入會有關手續。
(三) 經協會秘書處審理、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協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被委派或推選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
(六) 其他依照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20000元/年(第二年起1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繳納會費8000元/年(第二年起6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繳納會費5000元/年(第二年起4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繳納會費2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要求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大會召開期間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一) 決定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成員數額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宜;
(二)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每一理事、常務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設立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市或企業評價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設會長1人,並可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0%。會長為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方能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才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會長的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委託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代理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十一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秘書處總負責人,負責處理協會及秘書處日常工作。
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委託副秘書長代理行使職權。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會員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從事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聘用有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 其它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房屋、汽車等大型固定資產處理,仍由購買時的決策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在三十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深圳市企業評價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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