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強深圳市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防雷解決方案與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5月21日
  • 發布單位:81908
  • 地方法規: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號:深府[1998]10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中國法院網
檔案內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100號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氣象管理規定》和有關法規,現就加強我市防雷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認識,把防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列為安全工作的內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防雷技術規範,定期檢查防雷設施的安全,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氣象局是市政府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防禦雷電自然災害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即主要負責防雷設施運行階段的工作。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深圳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負責我市防雷設施的檢測和技術服務。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是強制性標準,凡屬規定中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規範基礎上調查掌握建築物所在的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條件,認真了解我市氣象條件和雷擊活動規律,結合被保護建築物特點,詳細制定防雷設施的設計,並切實安置好,以消除雷災隱患。
四、生產者生產或銷售者銷售的避雷器,其質量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依法接受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雷電的監測、預報以及防禦雷電災害的技術研究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雷設施使用和科學防範雷災的培訓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強防雷設施的管理。
六、各類防雷設施必須進行定期檢測,並實行防雷設施檢測證管理制度。經檢測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設施發給《防雷設施檢測證》,經檢測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必須限期整改。《防雷設施檢測證》由市氣象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簽發。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需檢測的防雷設施分類如下:
(一)市級安全生產重點防護單位;各石油(氣)庫站、加油站、氧(氫)氣站、化工生產車間和倉庫、炸藥倉庫、煙花倉庫和生產車間及有關中、大型設備;金融證券、通信、科研、圖書館、檔案館和政府各部門的計算機系統、通訊設施等電子、電器設備,實行防雷設施年檢制,每年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定期檢測一次。
(二)建築物在其規定保修期過後,特區內45米(特區外30米)以上高層建築、學校、區級以上醫院、四星級以上賓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每兩年檢測一次。
(三)未列入上述範圍的其他防雷設施,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測。
七、為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研究,當發生雷電災害時,有關單位和市民應及時通知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到雷災現場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並完善防禦措施。
八、凡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市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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