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是一項由最高分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 外文名: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on strengthening Yuni sediment management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深圳市
【發布文號】深府〔2002〕80號
【發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2002-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深府〔2002〕80號)

(2002年4月29日)
隨著深圳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余泥渣土對我市的大氣和市容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維護深圳國際“花園城市”形象,切實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環境,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檔案全文


一、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嚴格實行統籌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排放余泥渣土前,必須到市、區渣管部門辦理有關排放手續,按渣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排放。
自有受納余泥渣土場地的單位,如不在同一紅線範圍內自行受納,必須辦理申報手續;未經市渣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受納場。
二、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須採取保潔措施。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各受納場的出入口必須鋪設水泥硬底道路,設定沖水設施,安排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對工地出入口的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各建設業主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以上各項措施。市、區渣管部門負責對施工工地出入口實行監督檢查並將情況通報市建設主管部門。
三、全市從事余泥渣土運輸的車輛必須設定密閉式加蓋裝置。從事余泥渣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渣管辦接受車輛資質審查,統一辦理新的渣土運輸資質證。市、區渣管部門不得受理未經密閉式加蓋車輛的申請。
市交通和公安交通警察主管部門協助市渣管部門做好密閉加蓋車輛的審驗工作。經密閉加蓋後的車輛需重新更換渣土運輸資質證、營運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從8月1日起,凡未經密閉式加蓋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營運余泥渣土。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僱請未經密閉式加蓋的車輛運輸余泥渣土。
運輸車輛密閉式加蓋有關管理和實施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警察、質量技術監督和交通等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執行。改裝期間運輸車輛仍需按規定覆蓋蓬布。
四、全市從事余泥渣土運輸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時間運輸余泥渣土。余泥渣土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運輸時間、處罰措施由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門制定並公布實行。
五、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積極支持和配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各區渣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切實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嚴把辦證關,及時清理轄區內無主余泥渣土,消除余泥渣土對路面的污染,杜絕以收費代管理的做法。
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新開工建設項目施工隊伍的監管,將施工單位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納入企業資質審查、年審、定級的約束條款中,並作為評選文明施工單位的依據。
市規劃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的各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的監管工作,規範各採石取土場的渣土運輸工作。
市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警察等主管部門和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市支隊要定期組織聯合行動,對無牌、無證、報廢和假冒軍警車輛進行查扣。
六、本通告所指余泥渣土包括土方施工所產生的余泥、拆遷、修繕、裝修所產生的建築渣土和其它散體。
七、凡在本市內排放、運輸、受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對違反本通告的,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八、鼓勵舉報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並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罰款額30%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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