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政府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加強勞動監察,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起,對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年審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所屬地區:廣東省深圳市
  • 發布日期:1996-05-25
  • 生效日期:1996-05-25
  • 發布文號:深府[1996]134號
內容,通知,

內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
(深府(1996)134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駐深局以上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粵府〔1996〕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對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年審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勞動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貫徹《勞動法》,規範用人單位行為,提高我市法制化水平,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實施勞動年審制度使用人單位由被動接受檢查轉為主動依法進行勞動管理,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學習《通知》,全面領會《通知》精神,切實抓好這項工作。
二、我市從今年起實行勞動年審制度。勞動行政部門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方案,實施方案由市勞動局制定下發,市工商、物價、公安、財政、新聞、工會等部門要緊密配合,積極支持做好這項工作,用人單位應主動接受勞動年審。
三、開展勞動年審是一項新的工作,各有關單位在此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勞動局反映。勞動行政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應主動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同時,應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這項制度。

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
(粵府〔199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加強勞動監察,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起,對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年審制度。通知如下:
一、勞動年審是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開展勞動監察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勞動年審工作,加強勞動監察和管理,可保障勞動法規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勞動年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廳另行制定。
二、勞動年審的對象是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單位。勞動年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簽訂勞動契約情況,用人單位最低工資給付和工資支付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勞動安全衛生情況,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情況及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三、實行勞動年審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予以重視,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勞動行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在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經常性的勞動監察工作。工商、財政、物價、工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做好這項工作。
四、各類用人單位應主動接受年審,有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審。對沒有按規定參加年審或故意逃避年審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組織力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國家、省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地在推進此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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