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淮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淮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 號
《淮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月28日經市政府八屆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史志軍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淮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的管理、監督、指導,負責節約用水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節約用水制度的制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營造節約用水氛圍,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單位等創建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實施用水定額管理,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七條 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達到六千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取用水戶為計畫用水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第八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建議。計畫用水戶提出用水計畫建議時,應當提供用水計畫建議表和用水情況總結等說明材料。
新增計畫用水戶應當於用水前三十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建議。
第九條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當事由外,計畫用水戶未按期提出用水計畫建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辦理用水計畫;逾期未辦理的,按照計畫用水戶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計畫用水戶。
第十條 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由年計畫用水總量、季度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構成。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年度用水總量指標、計畫用水戶的用水需求,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不高於用水定額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未制定用水定額的,可以根據該計畫用水戶近三年實際用水量核定其年用水計畫總量。
新增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二十日核心定並下達。
計畫用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核減其用水計畫:
(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藝、產品或者設備;
(二)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不接受用水審計;
(四)用水效率低於國家、省或者市、縣(區)最低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計畫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調整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增加用水計畫:
(一)單位內部管網泄漏尚未修復;
(二)單位產品用水量、重複利用率等用水指標未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三)拒繳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資源費、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四)其他嚴重浪費水行為尚未改正。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重點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計畫用水戶每五年進行用水審計,對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畫用水戶及時審計。
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計畫用水戶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相關措施和管理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予以反饋。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完善用水統計指標,規範統計方法。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編制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節約用水標準、規範進行節約用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約用水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節水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用水計量設施、用水器具水效標識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新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利用率。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水利、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
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集約化節水型種植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資源重複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高耗水行業節水指導,組織開展節水型企業建設。
第十九條 洗浴、洗車、游泳館等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推行供水管網分區計量管理,對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進行管網巡查,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在高耗水工業、高耗水服務業、高效節水灌溉、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公共建築,推行契約節水管理,分享節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
鼓勵專業化節水服務企業通過集成技術,為用水戶提供節水改造和管理,形成符合市場機制的節水服務模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污水處理廠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理,確保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轉,水質符合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賓館飯店、住宅小區、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
規劃用地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節約用水技術創新和套用研究,促進節水技術成果轉化。
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用水定額,是指一定時期內用水戶單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鑑證與評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點計畫用水戶,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重點計畫用水戶名錄中的用水戶。
本辦法所稱契約節水管理,是指節水服務企業與用水戶以契約形式,為用水戶募集資本、集成先進技術,提供節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務,以分享節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資、獲取收益的節水服務機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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