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政策、發展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高質量跨越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等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依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稅收政策和規定。改革完善區對鎮(街道)
財政管理體制,指導鎮(街道)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管理工作。
(四)負責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區和區級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區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區級預決算公開。
(五)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預算績效譽禁船管理工作。
(六)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區支庫業務,按規定開展
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承擔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發行等工作。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九)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區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有關政奔譽葛凳策和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對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支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
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朵腿夜抹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編制、匯總、執行,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斷市射。
(十一)研究擬訂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葛欠產管理。
(十二)研究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四)研究擬訂探燥霉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
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區鎮(街道)財政建設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
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騙阿講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八)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進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九)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二十)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所監管企業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二十一)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區與鎮(街道)財政關係。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3、防範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督促鎮(街道)有效落實隱性債務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國資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信訪、督查督辦、黨群、招商引資服務等工作;圍繞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牽頭對全區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工作調研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牽頭負責局目標管理、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全區財政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督查;負責全區財政系統信息化標準制定等規範化建設;負責局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和分析;負責組織和實施財政信息化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信息化項目經費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
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承擔區級文化(體育)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文化(體育)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企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辦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負責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綜合歸口指導監督鎮(街道)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
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並做好考核結果的套用;規範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所監管本部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二)預算科(財政監督檢查科)。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區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區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區預算;組織開展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工作,落實區對鎮(街道)、開發區、園區的各類財政政策。
承擔稅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依法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政策草案;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
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區本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承擔區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參與區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擔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地方性政策規定;研究提出
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對全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國資監督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
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措施;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
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所監管企業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庫科(會計科)。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庫區支庫業務;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管理,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制度培訓,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管理代理記賬機構。
(四)經濟建設科(企業科)。承擔發展改革、交通、建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
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參與擬訂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
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財政支持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和保障應急管理的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企業改革政策,參與擬訂全區企業改革發展政策;組織擬訂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實施普惠金融政策;擬訂區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髮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區級政府投資基金髮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畫和方案;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區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
(五)行政政法與科教文科。貫徹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貫徹執行國家、省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貫徹執行外事財務制度,負責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負責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負責所聯繫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等。
承擔宣傳、教育體育、文化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最佳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負責管理教科文事業經費;貫徹執行教科文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所聯繫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等。
(六)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社會保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支出的財政監管工作。
(七)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
負責鎮(街道)財政、財務監督管理,監督鎮(街道)預算執行,規範鎮(街道)預算支出,做好鎮(街道)財政收支決算工作;承擔區鎮財政體制調研、調整、結算工作;指導鎮(街道)加強財源建設;負責鎮(街道)財政賬戶設立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鎮(街道)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會計核算中心和村級集體資金支付中心業務工作;負責鎮(街道)轉移支付資金和村級運轉經費監督管理;承擔全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工作,擬訂全區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貫徹落實有關涉農惠農政策,參與全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鎮(街道)財政建設,負責鎮(街道)財政所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行政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
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淮安市淮安區財政局局長:王海兵
其他事項
區財政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淮安市淮安區財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淮安市淮安區財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二)研究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四)研究擬訂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
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區鎮(街道)財政建設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
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八)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進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九)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二十)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所監管企業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二十一)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區與鎮(街道)財政關係。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3、防範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督促鎮(街道)有效落實隱性債務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國資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信訪、督查督辦、黨群、招商引資服務等工作;圍繞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牽頭對全區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工作調研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牽頭負責局目標管理、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全區財政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督查;負責全區財政系統信息化標準制定等規範化建設;負責局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和分析;負責組織和實施財政信息化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信息化項目經費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
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承擔區級文化(體育)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文化(體育)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企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辦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負責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綜合歸口指導監督鎮(街道)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
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並做好考核結果的套用;規範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所監管本部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二)預算科(財政監督檢查科)。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區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區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區預算;組織開展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工作,落實區對鎮(街道)、開發區、園區的各類財政政策。
承擔稅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依法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政策草案;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
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區本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承擔區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參與區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擔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地方性政策規定;研究提出
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對全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國資監督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
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措施;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
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所監管企業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庫科(會計科)。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庫區支庫業務;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管理,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制度培訓,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管理代理記賬機構。
(四)經濟建設科(企業科)。承擔發展改革、交通、建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
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參與擬訂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
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財政支持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和保障應急管理的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企業改革政策,參與擬訂全區企業改革發展政策;組織擬訂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實施普惠金融政策;擬訂區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髮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區級政府投資基金髮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畫和方案;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區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
(五)行政政法與科教文科。貫徹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貫徹執行國家、省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貫徹執行外事財務制度,負責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負責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負責所聯繫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等。
承擔宣傳、教育體育、文化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最佳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負責管理教科文事業經費;貫徹執行教科文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所聯繫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等。
(六)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社會保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支出的財政監管工作。
(七)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
負責鎮(街道)財政、財務監督管理,監督鎮(街道)預算執行,規範鎮(街道)預算支出,做好鎮(街道)財政收支決算工作;承擔區鎮財政體制調研、調整、結算工作;指導鎮(街道)加強財源建設;負責鎮(街道)財政賬戶設立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鎮(街道)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會計核算中心和村級集體資金支付中心業務工作;負責鎮(街道)轉移支付資金和村級運轉經費監督管理;承擔全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工作,擬訂全區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貫徹落實有關涉農惠農政策,參與全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鎮(街道)財政建設,負責鎮(街道)財政所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行政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
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淮安市淮安區財政局局長:王海兵
其他事項
區財政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淮安市淮安區財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淮安市淮安區財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