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工作條例,
主要職責
(二)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組織接待來本市學習、參觀、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
(三)調查本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區域補助專款和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村、組的經濟、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村、組和民族學校的聯繫。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六)依法對本市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打擊各類邪教活動。
(七)幫助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掌握國際、國內民族宗教動態;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係等方面的涉外事務,幫助、支持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九)受省宗教事務局委託,幫助省基督教協會辦好蘇北培訓中心。
(十)指導縣(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和黨群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條例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
江蘇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於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