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

《淮南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在2001.12.25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2.25
  • 實施時間:2002.03.01
經200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擁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擁有、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具體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
(二)計算機機房和信息系統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三)建立健全出入機房、上機人員、計算機運行、口令和特權、日誌、密鑰、重要數據和程式、備份、外存介質、網路、應急計畫等管理制度;
(四)有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員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五)根據公安機關劃定的安全保護等級,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經營推動,以及從事計算機知識培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計算機知識培訓和上網培訓的教程中,應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內容。
第六條 從事網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時限進行審批。
第七條 網咖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並不得允許無保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地場所。禁止在距離中、國小校門兩側200米內開辦網咖。
第八條 從事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持產品樣品、銷售許可證、技術檔案、鑑定檔案、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究、收集、保存計算機病毒,不得發布計算機病毒訊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病毒或其他有害數據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條 嚴禁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機密,進行反動、愚昧迷信、暴力、色情宣傳,實施詐欺、盜竊、貪污、賭博活動,以及盜竊、破壞計算機設備等違法犯罪活動。
發現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並保護現場和有關證據、資料。
第十一條 未經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允許,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隱患時,應當通知其整改,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