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岸線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規範岸線使用管理,促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條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港口岸線利用規劃中明確的一定長度範圍內的岸坡帶及相應水域,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判應蒸域和陸域。
第四條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有償使用、合理利用、有序開發的原則,優先保障公用碼頭建設。
第五條全市港口岸線資源由市港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市交通運輸局為全市港口岸線的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以下簡稱“市港航局”)具體負責實施港口岸線規劃和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嘗腿鑽循以及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規劃、水利、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港口岸線有關管理工作。
港口岸線縱深500米陸域範圍內土地舉照禁烏的使用,應當徵求市港航局的意見。
第六條市港航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淮南港總體規劃、岸線利用專項規劃及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七條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淮南港總體規劃。在淮南港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應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舉汽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應根據淮南港總體規劃,並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檔坑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水利有關規劃等要求,向市港航局提出港口岸線使用選址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岸線使用選址書面申請;
(二)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港口岸線選址區域1:500至1:2000水域、陸域地形圖;
(三)項目建議書(就項目概況,擬使用岸線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資規模,岸線長度等進行說明)。
第九條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相應的港口建設的專項資金;
(三)信譽良好,企業無不良記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市港航局在收到岸線選址申請後15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組織論證、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港口管理委員會審核。市港航局根據市港口管理委員會審核意見回復申請人並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經營性的建設項目使用岸線,實行有償使用。由市港口管理委員會委託相關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港口岸線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不超過50年,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價值評估應當體現港口岸線的使用價值。
第十二條公用港口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經市港口管理委員會審定後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三條使用非深水岸線的,按規定報省港口管理機構批准;使用深水岸線的,按規定報交通運輸部批准。
第十四條對可能影響港口岸線使用功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前應當經市港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不直接使用,但跨越、穿越規劃港口岸線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應探想迎當事先徵求市港航局意見。
第十五條批准使用港口岸線後,申請人應當按港口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契約的約定如期進行建設。逾期2年未開工建設的,港口岸線使用檔案失效。
第十六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對經批准使用的岸線進行合理調整,調整時店想廈對原使用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市港航局應加強對港口岸線資源的管理,對利用效率低、污染嚴重的港口岸線,通過標準化建設、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效率。對違反規定占用岸線的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對經批准使用的岸線進行合理調整,調整時對原使用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市港航局應加強對港口岸線資源的管理,對利用效率低、污染嚴重的港口岸線,通過標準化建設、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效率。對違反規定占用岸線的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