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吉安市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加強港口岸線管理,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2年第6號)、《江西省港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8年第166號)和《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開展贛江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港口岸線分為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
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後方一千米陸域。
港口非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第四條港口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吉安市政府對港口岸線開發利用實行統一管理,成立市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港口岸線管控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問題。市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港口岸線辦)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港口岸線管控和開發利用的行政管理。
縣(市、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轄內港口岸線管控和開發利用。
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具體實施本轄區內港口岸線的管控和開發利用的行政管理,並接受市交通運輸局的指導。
發改、建設、國土、水利、環保、海事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的管理。
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對違法占用岸線及陸域資源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條市港口岸線管控和開發利用領導小組應根據吉安市總體規劃及沿線縣城市總體規劃,組織適時修訂、調整和完善《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等相關規劃。
使用港口岸線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應當符合《吉安港總體規劃》,臨時使用港口岸線裝卸砂石應當符合《江西省港口管理辦法》。
非港口建設項目需利用贛江港口岸線須按相關程式報批,地方政府應當遵守《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等相關規劃。
第七條在港口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深水岸線逐級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線逐級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樣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第九條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使用的岸線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一條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參照本辦法第十條提供資料中的(一)、(二)、(三)項資料,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岸線使用人在獲準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範圍內,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第十二條《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
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使用港口岸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港口岸線相關水域和陸域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港口岸線使用權確定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靠泊、裝卸和堆放貨物。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線,不得擅自轉讓使用權;批准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後,如因企業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批准的岸線用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線需要陸域的,後方陸域寬度不得超過使用港口岸線長度的範圍,港口岸線使用人應對岸線自然條件進行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岸線原狀,不得有損壞堤防設施、設定礙航設施等行為。
第十五條港口岸線建設由縣(市、區)政府擔負開發建設的主體責任。
支持鼓勵中央企業、外資企業以及社會資本採取多種方式參與港口建設和多式聯運發展。
第十六條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省級政府組建江西省港航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模式,搭建港口投融資平台。整合贛江港口資源,統籌岸線資源和後方陸域開發利用,主導港口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與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港口岸線應當體現動態平衡、高效利用的資源配置要求,建立項目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充分挖掘港口岸線及陸域資源的潛在價值。
有下列方式或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機關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的註銷手續:
(一)對於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線及陸域資源使用權之日起超過兩年未開發利用,或者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工程設施,依法無償收回其港口岸線及陸域土地使用權。
(二)因港口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對不符合港口規劃或其他相關規劃要求,需要調整使用用途的。
(三)對於違反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建設的項目,或者擅自變更岸線使用權人、使用功能、使用用途、使用範圍的項目,或者更改主體建設內容的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聯合清理整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達到改正要求的,無償強制收回。
(四)由於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程式收回港口岸線及陸域資源使用權,並依法對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堅持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落實港口岸線和開發利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十九條市港口岸線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等相關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並向省級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市港口岸線辦負責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對全市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管理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建立完善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違反港口岸線管控和開發利用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未按照《吉安港總體規劃(2011-2030)》批准使用岸線及陸域資源的;
(三)違法違規批准使用岸線及陸域資源的。
第二十二條港口岸線開發利用活動,違反交通、水利、建設、海事、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置。
二十三本市贛江支流港口岸線的管控和開發利用辦法由當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吉安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2008年9月1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2014年3月25日吉安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修訂)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