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淮安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岸線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港口岸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港口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岸線,包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港口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港口岸線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集約高效的原則。
港口岸線應當優先用於專業化公用碼頭建設。已建成的公用碼頭不得隨意拆除和搬遷。
第五條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淮安港總體規劃,結合港口資源整合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整合利用五年規劃,經徵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港口岸線整合利用五年規劃應當與省五年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期限同步。
第六條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淮安港總體規劃,不得違反規劃建設港口設施,確需對總體規劃中岸線規劃內容進行調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續。
除依法許可的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兩側設定浮吊船、輸送帶等設施裝卸貨物。
第七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
第八條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向建設港口設施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以及相關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部門審批許可權的,應噹噹場受理;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屬於本部門審批許可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初審和轉報工作。
第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審查。
第十一條經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之日起二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二年。
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失效。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失效後,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港口岸線使用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港口岸線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表和延期說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向港口岸線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申請表和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線範圍、功能等發生改變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註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設項目法人依法終止等,港口岸線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總體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港口岸線使用人。
第十六條港口岸線使用人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註銷手續的,應當向港口岸線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註銷申請,並提交註銷申請表和原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
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等需要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申請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京杭運河港口岸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許可決定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線的,由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許可決定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申請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項目批覆檔案;
(三)代為申請的,提供申請人授權委託書;
(四)無條件拆除承諾書以及工程建設期滿拆除臨時港口設施並恢復岸線原貌的方案;
(五)建設臨時港口設施運營期間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工程建設選址附近有無同類功能碼頭,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建設的臨時性設施,岸線使用人應當自使用期滿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恢復岸線原貌。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港口岸線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解決港口岸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港口岸線使用綜合整治和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岸線生態保護,依法查處使用港口岸線造成生態破壞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堤防用地管理,禁止堤防用地用於建設非法碼頭和浮吊船作業點貨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使用管理,禁止將土地用於建設非法碼頭和浮吊船作業點貨場。
第二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各職能部門對違法設定的碼頭和浮吊船作業點實施整治,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港口岸線使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
(二)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
(三)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未依法辦理註銷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淮政發〔2010〕19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