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是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的決議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範執法。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導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依法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重大複雜的違法案件。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隊伍,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現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聯繫方式。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店外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和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的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範圍進行調整。
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兩款的規定製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力清單。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職責許可權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 執法協作
第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重大案件或者專項行動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附具以下材料:
(一)案件線索移送函;
(二)監測、鑑定、檢查、調查等證據材料;
(三)應當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或者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移送部門。
移送部門應當配合接受移送部門做好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書面請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協助:
(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的;
(三)通過協助才能實現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取文書、資料、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情況複雜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需要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書面意見;情況複雜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明確答覆期限。出具專業意見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城市廣場、商業中心、主要道路、車站等重點區域共同設立巡邏組或者聯合執法工作站,加強對城市重點區域的管控。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宣傳教育、社區服務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第四章 執法規範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法定程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納。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少於二人,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範。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執法人員可以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等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查處。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二)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制止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檔案資料;
(四)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錄音、拍照、攝像等設備,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製作筆錄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建立行政執法檔案並予以完整保存。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可以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方式,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應噹噹場製作清單並交付當事人。清單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的清單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先行登記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當事人領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條件;
(四)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逾期未處理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當事人仍繼續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按照與當事人訂立的契約中止用於施工的供電、供水;違法施工行為糾正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恢復供電、供水。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規範的行政執法文書。規範的行政執法文書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通過淮南市公共信息網站公示,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當事人違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失信懲戒。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行政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的經費,按照規定配置車輛、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格線化,通過劃定格線區域明確管理對象、管理標準以及責任人,準確掌握城市管理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以及行政執法資料庫,實現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依法開放共享。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推行“律師駐隊”制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水平。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職責範圍、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監督途徑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實行執法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執法不協作、怠於協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巡查職責,或者巡查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後未及時制止、移送;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物品;
(三)採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偽造、隱匿證據;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
(五)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
(六)擅自設立行政處罰或者改變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程式;
(七)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交;
(八)截留、私分涉案物品或者罰款、沒收財物;
(九)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十)違規使用行政執法車輛和制式服裝;
(十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助義務;
(十二)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破壞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或者辦公秩序,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
(五)其他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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