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淮北市政府研究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1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1日
  • 發布單位: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管理,最佳化徵收流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安徽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價費〔2008〕11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並開具安徽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市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三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工作。
第二章 徵收區域和標準
第四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
(一)在建成區內,5萬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數,下同),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低於5萬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依附於住宅建設的地下室、地下車庫、設備用房等設施按住宅標準徵收;工業廠房、倉儲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建成區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徵收標準的80%徵收。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或個人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的建築類別、面積進行徵收。
第七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一次繳清,未按時繳清的,按照相關檔案規定,給予開發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章 減免範圍和程式
第八條 以下用房及建設項目免徵或者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人防工程、軍事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醫療衛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及學生生活用房,幼稚園(含托育機構)、高中、職業學校教學及學生生活用房,高校教學、科研、後勤服務設施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符合國家、省政策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相關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免徵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後直接辦理免徵手續。其中:
(一)配建的人防工程,依據《人防意見審查書》標註的人防面積辦理免徵手續;
(二)軍事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醫療衛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建設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註的面積辦理免徵手續。
(三)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用房及學生生活用房,幼稚園(含托育機構)、高中、職業學校教育教學用房及學生生活用房,高校教學、科研、後勤服務設施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註的面積辦理免徵手續。
(四)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由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全程代辦並提供相關項目規劃、建設計畫、審批等資料,依據項目性質、回遷安置面積辦理免徵手續。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燃氣、排水、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設施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預算,按批覆預算執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供水、供氣新建公共管網和設施建設的部分,其資金撥付使用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每月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減免情況在建設網站上公布。為便於統計、掌握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減免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減免報表》按季度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審計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應收不收、隨意減免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濉溪縣應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淮政辦〔2015〕33號)同步廢止。

解讀

現將《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在國務院減稅降費政策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景下,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正在開展的“新春走萬企業,助力解難題”活動,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價費〔2008〕112號),結合我市實際,對原有2015年市政府辦公室出台的《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淮政辦〔2015〕33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有哪些意義
該辦法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徵收標準,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一是明確徵收主體為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供水總公司按住宅1100元/戶、燃氣公司按住宅1200元/戶收取的管網建設費標準,同時調整配套費徵收標準為50元/平方米。總體徵收數額降低,減輕了建設單位負擔;二是最佳化徵收流程,簡化減免程式,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本辦法是對2015年市政府辦公室出台的《淮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淮政辦〔2015〕33號)的修訂,分為總則、徵收區域和標準、減免範圍和程式、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附則共6個章節15條,該辦法出台將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
總則部分,主要闡述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為籌集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辦法》明確了徵收區域和徵收項目: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辦法》明確了徵收了標準。在建成區內,5萬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數,下同),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低於5萬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依附於住宅建設的地下室、地下車庫、設備用房等設施按住宅標準徵收;工業廠房、倉儲用房每平方米40元。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成區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徵收標準的80%徵收。
《辦法》明確繳費時點,即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清,否則給予開發企業不良行為信用記錄。
四、哪些用房和建設項目可以享受免徵或者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人防工程、軍事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醫療衛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及學生生活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等。
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途並納入年度預算。
五、如何實施監督檢查
規定徵收和減免實行政務公開,與財政、審計部門實行信息共享,接收社會和相關部門監督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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