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是淄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發文日期是2016年3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文日期:2016年3月24日
  • 發文字號: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異地執法,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需要,委託具備條件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跨區縣行政區域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異地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制定專項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簽訂異地執法委託書,明確委託執法的機構、依據、許可權、區域、期限以及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備案後,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受委託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異地執法活動,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執法人員異地執法時,應當出示委託書和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地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縣之間不得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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