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山東省關於提高工程質量若干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14
- 發布文號:淄政發[1993]44號
- 發布日期:1993-04-08
- 生效日期:1993-04-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現將《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具體內容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建築構配件企業及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構配件企業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建材及工程(產品)質量;核驗工程的質量等級和建築構配件質量。
(三)核定分站及縣質監站評出的優良工程;參與評定本市的優質工程。
(四)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五)負責本市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與管理,審查分站、縣質監站監督人員的資格,考核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
各區分站,業務上受市質監站領導。各縣質監站,業務上受市質監站的指導,其主要職責同本條(一)、(二)項。
嚴禁在施工現場加工定型預製混凝土圓孔板和大型屋面板,確需在現場預製的,須報經質監站批准。
(一)建築面積總計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四)市綜合開發項目;
(五)一、二級資質構配件企業;
(六)建築試驗室。
各分站的監督範圍是:
(一)建築面積總計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四)區綜合開發項目;
(五)三、四級資質的構配件企業。
縣質監站監督全縣範圍內所有建設工程和三、四級資質的構配件企業。
(一)土建工程、建築安裝、設備安裝等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交納。建設單位委託質監站對分項工程逐項監督時,除收取上述監督費外,另增收建安工作量的百分之一。
(二)建築構配件企業按對外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質監站交納。監督費應列入工程概算和產品成本。
(一)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施工的,責令其停工,補辦監督手續。
(二)對無證勘察、設計、無照施工和越級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勒令停工清理,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築工程用途、增大荷載,改變主體結構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由於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者,由責任方根據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五)對違犯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造成工程(產品)質量低劣的施工、構配件生產單位,除通報批評、責令返修外,並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六)建築工程未經質監站監督、核驗或核驗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二點五處以罰款。
(七)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建築構配件和銷售、提供、使用不合格構配件的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八)外地企業生產的建築構配件,未經質監站許可擅自使用的,除責令進行檢測外,對責任方處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罰款。
(九)建築企業和構件企業的試驗室違犯技術標準,弄虛作假,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嚴重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所處罰沒款全部上交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