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山東省關於提高工程質量若干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14
  • 發布文號:淄政發[1993]44號
  • 發布日期:1993-04-08
  • 生效日期:1993-04-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生效日期】1993-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淄政發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具體內容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山東省關於提高工程質量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築構配件的質量監督。
第三條淄博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建築構配件企業及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構配件企業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建材及工程(產品)質量;核驗工程的質量等級和建築構配件質量。
(三)核定分站及縣質監站評出的優良工程;參與評定本市的優質工程。
(四)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五)負責本市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與管理,審查分站、縣質監站監督人員的資格,考核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
各區分站,業務上受市質監站領導。各縣質監站,業務上受市質監站的指導,其主要職責同本條(一)、(二)項。
第四條駐淄各專業質監站,應嚴格按《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範圍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程式與內容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按第十三條的規定到質監站辦理監督手續,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質監站應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營業範圍和建設單位質檢人員的資格進行核查,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
第六條在工程施工中,質監站根據監督計畫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監督。監督重點是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第七條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設計單位進行初驗,並將初驗單和工程技術資料報送質監站,質監站收到工程竣工申報資料後十日內對該工程進行核驗。
第八條質監站要定期對構配件產品進行抽查。建築構配件產品出廠,應有市質監站統一核發的產品合格證。
嚴禁在施工現場加工定型預製混凝土圓孔板和大型屋面板,確需在現場預製的,須報經質監站批准。
第九條質臨站應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質量檢查機構進行資格認證,並對建設單位的建設程式和向施工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施工過程中出現不影響結構安全的一般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設計單位寫出事故報告及處理意見,報經質監站同意後方可進行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竣工工程,經市質監站一次核驗達到優良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優質優價;達不到合格標準,施工單位必須返修至合格,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質監站對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必須進行質量等級認定。
第三章 監督範圍及費用
第十三條市質監站的監督範圍是:
(一)建築面積總計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四)市綜合開發項目;
(五)一、二級資質構配件企業;
(六)建築試驗室。
各分站的監督範圍是:
(一)建築面積總計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四)區綜合開發項目;
(五)三、四級資質的構配件企業。
縣質監站監督全縣範圍內所有建設工程和三、四級資質的構配件企業。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建築構配件企業應按規定向質監站或質監分站交納監督費。
(一)土建工程、建築安裝、設備安裝等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交納。建設單位委託質監站對分項工程逐項監督時,除收取上述監督費外,另增收建安工作量的百分之一。
(二)建築構配件企業按對外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質監站交納。監督費應列入工程概算和產品成本。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費應在辦理監督手續時,按工程概算預交,待工程竣工後,根據決算額一次結清。工程因故停建不予退款。
第十六條各質監分站和縣質監站應將收取監督費的百分之二十,每年上交市質監站。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七條凡違犯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或質監站、質監分站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施工的,責令其停工,補辦監督手續。
(二)對無證勘察、設計、無照施工和越級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勒令停工清理,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築工程用途、增大荷載,改變主體結構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由於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者,由責任方根據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五)對違犯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造成工程(產品)質量低劣的施工、構配件生產單位,除通報批評、責令返修外,並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六)建築工程未經質監站監督、核驗或核驗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二點五處以罰款。
(七)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建築構配件和銷售、提供、使用不合格構配件的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八)外地企業生產的建築構配件,未經質監站許可擅自使用的,除責令進行檢測外,對責任方處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罰款。
(九)建築企業和構件企業的試驗室違犯技術標準,弄虛作假,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嚴重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所處罰沒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不堅持技術標準,弄虛作假或嚴重失職、失誤、瀆職而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淄博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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