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商會
- 外文名:Zibo Foreign Trade Cha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 簡稱:淄博外貿商
- 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商會,簡稱淄博外貿商會,英語名稱為Zibo Foreign Trade Cha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簡稱ZFTC,系淄博市地方商會,是由淄博市從事外貿進出口活動的中小公司、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全市性社會團體。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商會是由淄博市從事外貿進出口活動的中小企業自願組成的非政治性的社會團體,其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和維護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法的原則,反對貿易歧視。
商會章程
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商會章程
(2008年6月25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商會,簡稱淄博外貿商會,英語名稱為Zibo Foreign Trade Cha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簡稱ZFTC,系淄博市地方商會,是由淄博市從事外貿進出口活動的中小公司、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和維護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法的原則,反對貿易歧視。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淄博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淄博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每年3月31日前到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年檢初審,5月31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檢。
第四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淄博市高新區民祥路168號。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開辦資金:人民幣叄萬元。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淄博外貿商會的主要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山東省及淄博市的法律、法規、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政府的關係,推動淄博市對外貿易的繁榮與發展。
(二)了解和按照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在國際貿易、展覽、投資、金融、法規、信息、培訓以及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竭誠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促進共同發展;
(三)向國外介紹山東和淄博的經濟貿易政策,介紹淄博的投資環境,以及新技術、新產品。向國內外的有關企業和人士提供業務諮詢;
(四)開展同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經濟貿易界、技術界人士和貿易代表團來訪,組織淄博市外貿中小企業出國參展、考察、訪問、培訓、交流與經貿洽談等活動;
(五)加強同國內外地方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聯繫,進行經貿和有關活動;
(六)協助安排、接待、協調世界各國和各地區來淄博的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組織淄博外貿中小企業在境外舉辦淄博市經濟貿易展(博)覽會;
(七)擔任代理人(會員企業)參與各種涉外經貿案件的諮詢、調解、訴訟、仲裁活動;
(八)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企業培訓專業人才;
(九)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
(十)溝通各類外貿中小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向會員企業宣傳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會員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淄博外貿商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有廣交會展位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系當然會員。
(一)凡在淄博境內依法從事外貿進出口活動的各類型企業以及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年進出口額100萬美元至1500萬美元均可申請加入淄博外貿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與外貿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組織機構、專業、協會、聯誼會及學術團體可以申請加入淄博外貿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和退會自由。申請入會企業、團體和個人應提交入會申請書等有關證明檔案,辦理入會手續;會員退會應該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相關會議,參加淄博外貿商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得到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各項免費、優惠服務;
(四)對淄博外貿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淄博外貿商會章程,維護本會名譽;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三)支持淄博外貿商會的工作,必要時承擔淄博外貿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發起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可宣布終止其會員資格,予以公布: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行為的。
第十三條當選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會員應具備熱心公益事業、熱心為會員企業服務、熱心為淄博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的精神。
第四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淄博外貿商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決定淄博外貿商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工作規劃;
(二)修改批准淄博外貿商會章程;
(三)選舉、罷免淄博外貿商會理事;
(四)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經出席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可有效。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一)淄博外貿商會章程的批准和修訂;
(二)商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淄博外貿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人選應考慮國有、民營、外商投資企業等多方面的代表性。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有過半數人出席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由淄博外貿商會會長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三)選舉、罷免淄博外貿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組織召開定期或臨時的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七)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二年。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經常務理事過半數出席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領導辦事機構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會員單位的工作;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淄博外貿商會設名譽會長、特邀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任期滿時,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會長是淄博外貿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淄博外貿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淄博外貿商會的具體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會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盈餘不得分配。
第二十六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根據需要,淄博外貿商會可向長期從事促進淄博市外貿進出口工作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淄博外貿商會名譽會員”稱號;聘請政府官員、海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或企業家擔任特邀顧問。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自淄博外貿商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淄博外貿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