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的議案》是2015年6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市人大常委會: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草案)》。該《規定(草案)》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市長
2015年6月28日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逐步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充分運用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等成果。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批、備案以及修改,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行政區域內的村莊依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行政區域內的村莊依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桓台縣、沂源縣、高青縣行政區域內的村莊依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徵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歷史文化遺存、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以及規劃區內對建築和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景觀等有特殊控制要求區域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他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重編或者廢止。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至少每五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城鄉規劃審批機關。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三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需要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地塊情況確定規劃條件。
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劃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劃撥地塊以及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是建設單位編制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需要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應當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農村新型社區、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使用宅基地進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因建設活動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批准手續。
在國有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抵押、出租等,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規劃許可證件及規劃條件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城市、縣城、鎮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與地面建設工程一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併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當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在工程設計中妥善處理建設工程與各類管線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二十一條各類管線工程需要局部更新、搶修,不改變原管線軸線、管徑的,建設單位可以不申請規劃審批,施工完成後十五日內應當將竣工資料報行業主管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在原廠區內對生產設施及相應配套設施進行改造、更新,新增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竣工後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總平面圖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建、擴建申請:
(一)位於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工業、倉儲類地塊,城鄉規劃已改變其用地性質,但近期建設規劃中暫不實施改造,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改變工業、倉儲用地性質的;
(二)未納入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的現狀存量工業、倉儲類用地,未超出出讓年限,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改變工業、倉儲用地性質的。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徵詢有關部門意見,並提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根據審議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道路、綠化、管線、配電箱(櫃)、調壓櫃等基礎配套設施,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進行建設;獨立設定的換熱站、調壓站、給水加壓泵房、中水處理站等建築物工程,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居住用地範圍內的社區服務中心、物業管理、文體設施、養老助殘、衛生服務、農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確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必須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場地)有影響的,應當根據日照要求綜合確定建築間距。
日照計算管理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放線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和建築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規劃技術服務單位分別進行驗線並出具驗線報告,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核發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或者繼續施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規劃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竣工規劃勘驗並出具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線確認書、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核實時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村莊規劃實施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鄉村違法建設行為。
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村莊規劃實施的建設行為,由區縣人民政府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鄉村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暫時停止對違法建設工程提供用水、用電服務,可以提請有資質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處理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單位。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規劃技術服務、施工圖審查等社會中介機構違反城鄉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定,出具檔案、圖紙等成果弄虛作假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契約約定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無契約約定收費的,按照國家行業收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