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提報法規草案程式規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提報法規草案程式規定》在1996.11.1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提報法規草案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13
  • 實施時間:1996.11.13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起草,第三章 審查與審議,第四章 提報、發布、備案、清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關於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報地方法規草案的規定,為理順規章及法規草案制發程式,提高規章、法規草案質量,參照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起草規章、法規草案,參與規章、法規草案協調、論證、會簽和政府審議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經濟和各項社會事務,一般用規章的形式進行規範調整。
規章是市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按本規定製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涉及全市重大經濟社會關係和公民權利義務的事項,需由地方法規規範調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報地方法規草案。
第四條 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提報地方法規草案的宗旨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三)結合實際,具有淄博特色;
(四)有利於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規章和提報地方法規草案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編制行政規章和提報法規草案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審查、協調規章和法規草案;
(三)向市政府提交規章和法規草案,並作審查說明;
(四)負責政府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反饋;
(五)負責政府規章的修改、清理、廢止、彙編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都要重視規章和法規草案起草工作,加強規章體系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起草

第七條 制定規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報法規草案應按批准的規劃、計畫進行。
規劃是市政府根據國家立法要求,結合我市地方法規規章體系建立健全情況確定的立法項目。近期立法規劃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計畫是每個立法年度確定的立法項目。
第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根據立法規劃,提出下年度立法項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盤研究,綜合安排,擬定年度規章和法規草案制發計畫,經批准後下發執行。
第九條 立法計畫下達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落實。不按計畫落實或增加立法項目的,應向市政府法制局報告,並經市長或分管市長同意。
第十條 立法項目一般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門起草,重要的立法項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起草。
起草規章和法規草案項目,應成立起草小組,對立法目的、調整關係、規範內容、結構章節,要經過充分考察論證。
規章和法規草案一般要求:
(一)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符合我市實際情況;
(三)從全局利益出發;
(四)收費、處罰規定合法、適當;
(五)結構合理,條理清楚,文字表達準確。
第十一條 規章和法規草案的結構一般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以章、節、條、款、項、目的形式表達。內容簡單的,可不分章、節。款不冠數字,項、目冠數字。
總則部分,應寫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據、執法主體、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等;分則部分應寫明規範內容、法律責任等;附則部分,應寫明解釋權屬、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對規章和法規草案規範的內容要經集體討論,並廣泛徵求意見,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應與有關部門協商。
第十三條 規章和法規草案擬定後,形成送審稿,寫出送審報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連同起草說明、有關部門意見一併報市政府審批,同時提供起草依據和有關資料。

第三章 審查與審議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的規章和法規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審查。審查內容是:
(一)是否按立法計畫提報;
(二)法律依據是否充分,規範內容是否明確;
(三)部門職權有無交叉,執法主體是否清楚;
(四)收費、處罰款項額度是否合法、適當;
(五)結構是否合理,文字表達是否準確;
(六)技術上是否符合規章和法規草案要求。
經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門;符合要求的,列入審查程式。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局審查規章和法規草案的程式一般為:
(一)按立法技術要求進行修改;
(二)徵求基層執法部門和管理對象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協調、論證、會簽;
(四)向市政府寫出審查報告。
第十六條 有關規章和法規草案協調會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組織,重大事項由政府分管秘書長或分管市長協調。
規章和法規草案協調會應由部門負責人參加,委派其他人員參加的必須代表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規章和法規草案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協調後,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規章和法規草案時,由起草部門宣讀文本,作起草說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審查說明。
起草說明一般包括立法目的、起草過程;審查說明一般包括法律依據是否充分,規範內容是否明確,部門職權有無交叉,收費、處罰是否合法、適當,協調中爭議的事項,擬請政府決定的問題及發布形式等。
第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規章和法規草案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有利於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在實際中是否可行;
(三)行政收費和行政處罰的設定是否適當;
(四)有關爭議事項的處理;
(五)需要由政府決定的其他問題。
規章和法規草案在充分審議基礎上,由市長決定是否發布、提報或暫不通過。

第四章 提報、發布、備案、清理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草案,由市長簽署,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報。
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以受市政府委託,出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就法規草案作起草說明,但未經市政府批准,不能提出已經政府常務會議否定或未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的規章,由市長簽署發布。
行政規章一般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或淄博市人民政府檔案形式發布。
政府發布的規章,《淄博日報》、市電台、電視台發布訊息。需全文刊登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經政府秘書長簽署,《淄博日報》予以刊登。
第二十一條 規章發布後,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發布的規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檢查實施情況,並定期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分管市長匯報。
規章的修改、廢止,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淄政發〔1992〕227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起草、送審地方性行政規章草案的具體規定〉的通知》(淄政辦發〔199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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