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公證

涉外經濟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所證明對象和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的經濟公證。

涉外經濟公證按其公證書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到國外從事進出口貿易、設立辦事機構、參加投標、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引進貸款和技術設備,以及在域外參加訴訟、仲裁、索賠等,結合外國法律的要求,必須辦理公證證明書,包括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情況、銀行保函、授權委託書、商標註冊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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