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所證明對象和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的經濟公證。
涉外經濟公證按其公證書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到國外從事進出口貿易、設立辦事機構、參加投標、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引進貸款和技術設備,以及在域外參加訴訟、仲裁、索賠等,結合外國法律的要求,必須辦理公證證明書,包括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情況、銀行保函、授權委託書、商標註冊證書等。
涉外經濟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所證明對象和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的經濟公證。
涉外經濟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所證明對象和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的經濟公證。...
《山東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是山東省司法廳1987年5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山東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是山東省司法廳1987年5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河北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在1989.01.1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北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在1989.01.1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河北省涉外...
涉外公司章程公證是指根據涉外經濟活動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證明其訂立的公司章程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