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關係公證

涉外收養關係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外國人(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籍的) 收養我國公民為子女以及雙方解除收養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1條的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定,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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