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的公證。通過辦理涉外收養公證,旨在證明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的行為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1條的規定,涉外收養的法定程式為:“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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