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比如,當存在污染環境的危險時,排放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停止排放並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環境的危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消除危險是該法第134條所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除危險
- 外文名:elimination of dangers
- 拼音:xiao chu wei x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