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免進口設法和原材料寬限期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7]22號文規定,對1996年4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經1997年年檢合格並報外經貿部備案的限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其免稅進口物資的寬限期延長到1997年底,對此《海關總署關於對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物資寬限期予以延長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284號)已通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
- 外文名: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 類別:行政機構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7]464號
【發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1997-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署稅[1997]464號
【發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1997-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年檢認定問題的補充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免稅進口設備和原材料寬限期間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7〕22號文規定,對1996年4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經1997年年檢合格並報外經貿部備案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其免稅進口物資的寬限期延長到1997年底,對此《海關總署關於對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物資寬限期予以延長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284號)已通知執行。現就有關年驗和備案的認定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免稅進口設備和原材料寬限期間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7〕22號文規定,對1996年4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經1997年年檢合格並報外經貿部備案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其免稅進口物資的寬限期延長到1997年底,對此《海關總署關於對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物資寬限期予以延長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284號)已通知執行。現就有關年驗和備案的認定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1997年年檢合格的認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按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7部(委、局、署)聯合下發的〔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文(已發各直屬海關)執行。各地海關可憑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加貼在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標識認定該企業年檢合格。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按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7部(委、局、署)聯合下發的〔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文(已發各直屬海關)執行。各地海關可憑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加貼在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標識認定該企業年檢合格。
二、關於報外經貿部備案的認定
(一)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地方外經貿部門按外經貿部《關於轉發國辦函(1997)22號復函的補充通知》(〔1997〕外經貿資綜函字第183號)規定辦理備案。各地海關憑各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出具的報外經貿部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清單予以認定。列入清單的,方能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二)由外經貿部發放批准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間依照程式經過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備案審核合格,並經總署關稅司轉發各關的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一)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地方外經貿部門按外經貿部《關於轉發國辦函(1997)22號復函的補充通知》(〔1997〕外經貿資綜函字第183號)規定辦理備案。各地海關憑各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出具的報外經貿部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清單予以認定。列入清單的,方能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二)由外經貿部發放批准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間依照程式經過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備案審核合格,並經總署關稅司轉發各關的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視為已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其他問題
各地海關要嚴格按上述備案和年檢的規定掌握政策界限,對未通過上述認定的,不得延長免稅寬限期。對於已在辦理但尚未辦妥上述年檢和備案手續的企業,進口貨物時可徵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憑開戶銀行的保函放行;對於已按上述規定備案,1996年年檢合格,但尚未完成1997年年檢的企業,進口貨物時也可由當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出具的保函先按延長免稅寬限辦理征免手續。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署。
各地海關要嚴格按上述備案和年檢的規定掌握政策界限,對未通過上述認定的,不得延長免稅寬限期。對於已在辦理但尚未辦妥上述年檢和備案手續的企業,進口貨物時可徵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憑開戶銀行的保函放行;對於已按上述規定備案,1996年年檢合格,但尚未完成1997年年檢的企業,進口貨物時也可由當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出具的保函先按延長免稅寬限辦理征免手續。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