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是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1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
  • 發文字號:公告〔2018〕212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見財政部網站)。為準確實施《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主要內容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1.最惠國稅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同時縮小1項進口暫定稅率適用範圍。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次降稅。
2.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關稅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並進行適當調整。
3.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除此前已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協定稅率降稅方案繼續實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我與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喬治亞以及亞太貿易協定國家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自《協定》實施之日起,除內地在有關國際協定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對原產於香港、澳門的產品全面實施零關稅。
(2)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
4.特惠稅率。
根據亞太貿易協定規定,對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特惠稅率進一步降低。
(二)出口關稅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8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或實行出口暫定稅率,稅率維持不變,取消94項出口暫定稅率。
二、其他說明事項
為服務進出口企業,保證《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順利實施,便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對照以正確申報,海關總署已編制2019年《進出口商品暫定稅率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供通關參考(詳見海關總署入口網站)。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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