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是2011年8月31日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 時間:2011年8月3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外貿海關
公告2011年第55號
海關總署
2011-8-31

法規內容

為規範飛機租賃的海關稅收管理,海關總署發布了2010年第47號公告(以下簡稱47號公告)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根據47號公告的執行情況,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47號公告中所稱“租賃”是指經營性租賃。
二、47號公告中所稱“在飛機租賃契約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檢修(即通常所稱的大修)”,是指在飛機租賃契約中約定的針對機身、起落架、輔助動力裝置(apu)、發動機、發動機時壽件等5部分進行的檢修(以下簡稱飛機大修),即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根據飛機生產廠商維修方案的要求定期進行的飛機機身結構檢修、發動機核心機深度維修、發動機時壽件更換、輔助動力裝置性能恢復、起落架翻修等。
三、飛機大修在境內進行的,承租人所支付費用發票中單獨列明的增值稅等國內稅收、境內生產的零部件和材料費用及已徵稅的進口零部件和材料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四、承租人應在支付大修費用後30日內向其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五、按照4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因對外支付租金而代出租人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國內稅收,視為間接支付的租金計入完稅價格的,應隨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對於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繳的上述國內稅收,承租人應在代繳國內稅款後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六、承租人在實際送大修前對外支付飛機大修儲備金的,海關暫不徵收稅款或保證金。
七、在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退租時,海關審核飛機大修費用的最終實際結算情況,根據實際結算費用調整的情況徵稅或退稅。經審核需要退稅的,海關按承租人此前最後一次申報租金徵稅時適用的稅率、匯率計算應退稅款。
八、飛機大修在境外進行的,承租人應在出、進境的報關單備註欄註明“租賃契約規定的大修貨物”。進境時海關按照“修理物品”監管方式、“一般徵稅”征免性質、“全免”征免方式辦理進境手續。承租人在主管海關集中辦理大修費用納稅手續時,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此前飛機在境外大修後進境申報時的報關單編號。
九、送往境外進行維修檢修的飛機及其零部件,進境時不能證明屬於租賃契約規定的大修的,海關按“修理物品”的相關規定辦理徵稅進口手續。
十、對於租賃契約在47號公告發布之日尚未完全履行完畢的,海關對已履行部分所徵稅款不再調整,對未履行部分依照47號公告的規定計徵稅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