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由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海關總署發布。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0-28
【生效日期】198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回國探親的華僑 (包括隨行的外國籍配偶和子女) 進出國境攜帶的行李物品, 必須填寫" 旅客行李申報單",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按本規定"限量表"(附屬檔案一)所列物品和限量限值分別免稅或徵稅放行.隨行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子女攜帶的行李物品按本規定"限量表"第1-10項所列物品和限量值免稅放行,但滿十二歲的,可免稅放行手錶一隻.
第二條上述旅客一年內進出國境超過一次以上的,從第二次起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按本規定"限量表"第1-10項所列物品和限量予以免稅放行.
第三條上述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如超出規定免稅和徵稅限量限值的物品,以及"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除經海關核准予以徵稅外,應予退運.但入境時攜帶因旅途需用的手錶、收音機、照相機等海關可登記放行,回程時必須攜帶原物出境.
第四條上述旅客來我國定居所帶行李物品,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免稅放行,不受本規定"限量表"的限制.但每戶進口自用小汽車限一輛,徵稅放行.
第五條上述旅客進出國境時不準攜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經海關免稅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應售予指定的外貨收購站,並按章補稅,違者按照有關法規處理.
第七條來華探親的外籍華人、出境探親的中國公民、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進出國境攜帶的行李物品,也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事項,按海關有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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