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威士比規則(The Hague-Visby Rules)為兩部關於海上船運的國際公約之總稱。其正式的名稱為“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簡稱為“海牙規則”,本公約於1924年在布魯塞爾簽訂。之後,於1968年時,海牙規則被“威士比規則”所修正,威士比規則的正式名稱為“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修定議定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而這兩份國際公約合併起來即為一般所稱的“海牙威士比規則”。海牙規則的最後一次修正為1979年的特別提款權議定書(SDR Protocol)。
海牙威士比規則(以及過去的英美法)乃是基於下列前提而制定:運送人通常較託運人有較強之交涉能力,因此,基於保護託運人之利益,法律有必要對於運送人所應遵守之最低義務加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牙威士比規則
- 外文名:The Hague-Visby Rules
運送人責任
託運人責任
- 支付運費
- 將貨物包裝穩固
- 誠實並精確的向託運人報告該貨物之性質、數量與內容
- 不託運危險貨物(除非雙方均同意)
- 交運貨物之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