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

海洋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是指我國對在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按固定標準徵收的資源使用費用。於1989年1月1日由財政部頒布施行,目的在於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保護和鼓勵開發我國海洋石油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
  • 定義:我國對在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按固定標準徵收的資源使用費用
  • 頒布時間:1989年1月1日
  • 主要目的: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保護和鼓勵開發我國海洋石油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曆年度原油或天然氣總產量,按超額累進方法計征,費率如下: (1) 年度原油總產量不超過100萬噸的,免徵;超過100萬噸至15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4%;超過150萬噸至2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6%;超過200萬噸至3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8%; 超過300萬噸至4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10%; 超過4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12.5%。(2)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20億立方米的部分,免徵;超過20億立方米至35億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1%;超過35億立方米至50億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2%;超過50億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3%。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均用實物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氣田的礦區使用費,由油、氣田的作業者代扣,交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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