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 檔案類別: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年份:2011
檔案修改,重新發布,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契約,在已約定的契約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契約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