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 檔案類別: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年份:2011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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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1982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2001年9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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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6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7年9月18日簽發的命令。第506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所做的決定...
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對下列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五條中的“國家長期經濟計畫”修改為“國家規定”。2.將《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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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7號是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2001年9月23日簽發的命令。第31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所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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