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

7月15日,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與中國國際法學會主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在香港會展中心開幕。來自中國、美國、澳大利亞、法國等1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10多位國際法和海洋法專家學者,在為期兩天的研討會上圍繞海洋法及海洋爭端解決機制等主題進行研討交流。中國政府對臨時仲裁庭所謂裁決不接受、不承認的嚴正立場得到與會者的廣泛支持,他們認為談判協商才是解決南海爭端的唯一出路。
所謂裁決是個“三無產品”
在研討會上,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薛捍勤在對國際法院與臨時仲裁庭進行比較後認為,後者在仲裁員組成方面沒有做到公平,因此裁決容易出現極端和偏見。其次,中國作為當事方並未同意將該爭端訴諸強制性仲裁,劃界問題也被中國政府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聲明排除強制仲裁程式,臨時仲裁庭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所謂仲裁結果激化了矛盾而非解決了問題。
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在研討會上發表演講時指出,大量充分、明確、有說服力的歷史證據,都證明中國擁有對南海諸島的主權,這些證據也得到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的認可。所有這些都可以在後來那些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和聲明中找到。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海洋法與政策中心教授邁倫·諾德奎斯特在發言中表示,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所謂的仲裁結果存在“根本性問題”。臨時仲裁庭從認定自己對此案具有管轄權開始,就是一個“巨大錯誤”,有損國際法,應當受到嚴厲批評。
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在接受記者採訪表示,臨時仲裁庭在12日所做的南海仲裁裁決就是個“三無產品”,即無管轄權、無事實根據、無法律依據,且所謂最終裁決充滿偏見、法律觀點極端,所謂裁決不僅會對中國與有關國家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爭端造成新的障礙,裁決將對國際海洋秩序造成危害,國際社會應對此保持警惕。
熟悉國際仲裁法的資深大律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鄭若驊表示,臨時仲裁庭認為,一個國家簽署《公約》就等同於放棄其歷史性權利並由《公約》取代,但其實《公約》第298條明確說明歷史性權利是可以保留的。中國在2006年已作出聲明,明確將“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程式。她說,中國不承認所謂裁決結果的態度是恰當的。歷史上類似仲裁管轄權的案例中有這樣的先例,最終雙方仍重返談判桌來解決爭端。
法律嚴肅性不容破壞
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适時表示,海洋攸關世界各國國民福利、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海洋爭端牽動各國敏感神經。解決海洋爭端既需要各國政府從政治高度凝聚共識,也需要發揮學術界的力量,推動凝聚國際法的共識。他認為,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四個方面。首先要找準“癥結”。一些爭端本質上是陸地領土爭端,卻被人為地包裝成海洋爭端,這需要透過現象抓住爭端的本質,否則將縱容一些當事方玩弄小伎倆,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其次是要明晰解決爭端的“藥理”。現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規則,兩者互為補充。一些人片面強調《公約》而否定歷史性權利等基於一般國際法的權利,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公約》構成現代國際海洋秩序的主體,但絕非全部。第三是要準確“開方”。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規定,才能維持《公約》的內在平衡和權威性。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不屬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變相套用《公約》程式解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是濫用程式。第四是要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當事方自願選擇的爭端解決程式優先於第三方強制程式。
李适時表示,遺憾的是,有的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出於各種目的,淡化“國家同意原則”在解決海洋爭端中的作用,降低強制程式的門檻,這無助於爭端的解決,還損害了《公約》的信譽。他強調,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對各界發出的正義聲音充耳不聞,仍一意孤行作出所謂的最終裁決,令人遺憾。
談判才是唯一出路
美國東西方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馬克·瓦倫西亞表示,南海周邊國家只有互相協調、和平磋商,才有助於南海地區的長遠和平發展。
徐宏強調,中方將繼續堅定不移地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繼續堅持通過談判解決與有關國家在南海的爭議,促進本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發展。
董建華說,《公約》賦予了簽約方就涉及海洋劃界糾紛問題爭端解決程式上的選擇權,即可以選擇若干例外條款不接受某種程式。“事實上,包括中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在內的許多國家都行使了這一選擇權。”董建華表示,中國與東協十國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正在得到積極執行,中國相信這是解決爭端最好的方式。董建華強調,解決領土爭議需要耐性、承擔,以及願意和解的精神,衝突並不能解決問題。國與國之間要合作,建立互信,發展共同經濟利益,這樣才能繼續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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