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

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簡稱亞非法協)是亞非地區目前唯一的政府間法律協商組織,其前身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是根據萬隆會議精神,亞非法協的前身是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是根據萬隆會議精神,由緬甸、錫蘭(現為斯里蘭卡)、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埃及和敘利亞七國共同倡議,於1956年11月建立的。1958年該組織改稱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2001年改稱亞非法律協商組織。組織名稱雖幾經變化,但其宗旨不變,那就是在國際法領域為各成員國政府提供諮詢,為亞非國家在共同關心的法律問題上進行合作提供論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
  • 簡稱:亞非法協
  • 前身: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56年11月
  • 成員國數:47個
中國加入,成 員,其他,主要活動,年會,相關問題,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貢獻,

中國加入

亞非法協現有成員國47個,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組織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成 員

截至1999年底共有44個正式成員,1個聯繫成員和2個常任觀察員。正式成員:中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埃及、巴基斯坦、巴勒斯坦、朝鮮、菲律賓、甘比亞、加納、卡達、科威特、肯亞、利比亞、馬來西亞、模里西斯、孟加拉國、蒙古、尼泊爾、奈及利亞、日本、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塞內加爾、賽普勒斯、斯里蘭卡、新加坡、蘇丹、敘利亞、索馬里、泰國、坦尚尼亞、土耳其、烏干達、葉門、伊朗、伊拉克、印度、印度尼西亞、約旦、韓國、緬甸、巴林、黎巴嫩。聯繫成員:波札那。常任觀察員:澳大利亞、紐西蘭。

其他

另外,通常參加亞非法協年會的還有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觀察員代表團。?
【組織機構】 亞非法協章程規定,委員會由各參加國政府指派委員組成,但實際上各成員國現在均以政府代表團名義與會。秘書處是常設機構,現設在印度新德里,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並貫徹委員會的決定。另外,各成員國還在新德里設有聯絡員,負責各成員國與秘書長間的聯繫。?
【主要負責人】 秘書長唐承元(中國人,原我國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1994年5月就任,1997年5月連任,任期至2000年5月。?
【總 部】 根據第36屆年會的決定,秘書處將永久設在印度新德里。?
【出 版 物】 屆會報告、專門法律問題的特別報告,以及亞非國家的有關協定、法規和判例彙編等。? 【宗 旨】 在國際法領域為各成員國政府提供諮詢,為亞非國家在共同關心的法律問題上進行合作提供論壇。?

主要活動

年會

亞非法協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截至1999年底,共召開了38屆年會。其主要活動是對亞非地區國家所關心的重大法律問題交換意見和情況,並就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海洋法會議等討論的一些法律問題協調立場和提出建議。亞非法協與聯合國關係密切,1980年第35屆聯大通過決議,接納亞非法協為聯合國常任觀察員。此外,亞非法協秘書長每年均作為觀察員參加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年會。

相關問題

1999年4月19日-23日,亞非法協第38屆年會在加納首都阿克拉舉行。出席會議的有來自亞非法協約30個成員國的代表和一些非法協成員國、國際組織的觀察員。加納總統、議長、國務委員會主席和法務部長出席了開幕式,加總統還致了詞。會議選舉加納法務部副部長阿米杜為副主席,葉門法務部長為副主席。本屆年會主要就各成員國共同關注的國際法問題進行了討論。各國代表就國際法委員會第50屆年會的工作報告、關於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國際法十年、海洋法問題、國內立法的域外適用、難民地位與待遇問題、國際貿易法問題、世貿組織及其爭端解決機制等議題闡述了各國的態度與立場,並交換了意見。年會期間還召開了關於環境法的特別會議。許多國家代表踴躍發言,就環境法實施的有效方法和爭端解決機制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和立場,認為各國的能力建設對環境法的有效實施非常重要,尤其需要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和最不已開發國家轉讓技術和提供資金,以加強其實施環境法的能力。
除每年的年會外,該組織還召開一些屆間會議討論組織事項或年會未能解決的問題,並常與其他國際組織共同舉辦專題研討會,如1996年12月亞非法協與聯合國難民署在馬尼拉共同舉辦了難民問題研討會,並向亞非法協年會提出建議。此外,亞非法協秘書長和秘書處其他成員還密切注視著國際法領域的新發展,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一些重大的國際會議和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以便向亞非法協成員國報告國際法的最新動向和發展。?

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貢獻

1986年11月25日是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協)成立三十周年紀念日。三十年來,’法協作為亞非地區在國際法方面唯一的政府間組織,對現代國際法的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特別是在國際法的編纂和國際立法的進程中,它不僅為亞非國家政府提供了一個發表各種法律意見、了解相互立場的講壇,而且幫助廣大亞非國家準備各種國際法律會議的背景材料、協調各國政府的立場,使開發中國家在國際立法活動中採取協調一致的步驟.一、亞非法協的創立與職能 早在1954年,緬甸政府倡議建立一個亞洲國家間法律協商組織。這一建議,在萬隆會議上,得到了與會各國的重視.緬甸、錫蘭(斯里蘭卡)、印度、伊拉克、日本、印度尼西亞及敘利亞等七個亞洲國家決定於1956年11月25日成立“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1957年在印度總理的倡議下,“亞洲法律協商委員會”改名為“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從那時起,法協發展成為一個擁有四十多個成員國的地區性法律組織. 不容否認,法協成員國在政治、經濟、社會、歷史、文化、法律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法協的成功之處就在於它能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尋求共同性。 法協主要從事四個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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