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淵源
1988年,在
哥斯大黎加舉行的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CN)第十七屆全會決議案中,明確了海洋保護區的目標在於:“通過創建全球海洋保護區代表系統,並根據世界自然保護的戰略原則,通過對利用和影響海洋環境的人類活動進行管理,來提供長期的保護、恢復、明智地利用、理解和享受世界海洋遺產”(Kelleher,1999)。
在實踐中,沿海各國根據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的定義,並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採用了不同的海洋保護區定義。目前,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大多數學者認可的海洋保護區定義是:“是指以海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海岸、河口、島嶼、濕地或海域劃出來,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海洋保護區的概念是於1962年世界國家公園大會(world Conference of National Parks)首次被提出。
定義
1.狹義上的定義: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2.廣義上的定義:海洋保護區可以泛指為管理海洋資源和空間,保護脆弱生境或瀕危物種而劃定的任何海岸帶或開闊海域。
3.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定義:“任何通過法律程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對其中部分或全部環境進行封閉保護的潮間帶或潮下帶陸架區域,包括其上覆水體及相關的動植物群落、歷史及文化屬性。(IUCN,1994)
4.中國《全國功能區劃》(2011-2020)中相關描述:
海洋保護區是指專供海洋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主要分布在
鴨綠江口、
遼東半島西部、雙台子河口、
渤海灣、黃河口、山東半島東部、蘇北、長江口、杭州灣、舟山群島、浙閩沿岸、珠江口、雷州半島、北部灣、海南島周邊等鄰近海域。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現有海洋保護區管理,嚴格限制保護區內影響干擾保護對象的用海活動,維持、恢復、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景觀。加強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在海洋生物瀕危、海洋生態系統典型、海洋地理條件特殊、海洋資源豐富的近海、遠海和群島海域,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進一步增加海洋保護區面積。近期擬選劃為海洋保護區的海域應禁止開發建設。逐步建立類型多樣、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保護區網路體系,促進海洋生態保護與周邊海域開發利用的協調發展。海洋自然保護區執行不劣於一類海水水質標準,海洋特別保護區執行各使用功能相應的海水水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