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

2014年10月20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該《指南》分總體目標、規範化建設要求與內容、規範化管理要求與內容、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管理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0日
通知,指南,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的各項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及《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與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地方級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國家海洋局
2014年10月20日

指南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的各項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
地方級海洋保護區可以參照本指南開展規範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一、總體目標
通過規範化建設與管理,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達到保護目標明確,生態環境及資源本底清楚,管護及監控設施完備,管理隊伍專業,管理制度健全,規劃科學合理,保護與利用關係協調,資源管護、科研監測、宣傳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發揮,生態旅遊等資源合理利用,社區共管和公眾參與機制完善,保護成效顯著。
二、規範化建設要求與內容
(一)基本要求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是指規範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基礎管護設施建設和相應設備的配置。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建設內容應滿足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生態環境保護與管理的需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應與本保護區的類型、面積、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生態環境特徵以及管理目標相適應,與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相協調,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檔。各項設施應與當地的自然景觀和諧一致,力求節能、環保,儘量採用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清潔能源,區內的供電等線路應儘量採用地下鋪設並復原。規範化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項設施設備,不得重複建設。管護、科研、宣教、辦公設施儘可能集中建設,併兼顧各項功能。保護區內用於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救護繁育設施、生態恢復工程等建設的,應進行科學論證。
(二)管護設施
1.辦公及附屬設施設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建設適當的辦公及附屬設施,滿足日常辦公、管理等需要。辦公用房應儘量與科研和宣教設施集中建設,並配備相應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應按管理人員人數配備辦公桌椅、計算機等,並配備資料密集櫃、檔案陳列櫃等管理設施。
2.基礎管護設施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護設施的建設不得破壞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生態環境及自然地質地貌景觀。
(1)保護管理站(點)用房
根據保護與管理要求,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可設立保護管理站(點)。保護管理站(點)內應配有基本的辦公、通訊等配套設施,便於保護區管護人員開展管護工作。保護管理站(點)外觀應與周圍自然環境相協調,其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
(2)巡護監視瞭望塔(台)
根據海洋保護區實際管理需要、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分布情況,結合考慮視野及當地地質地貌情況,建設巡護監視瞭望塔(台)。瞭望塔(台)設定應具有良好的視線通透性、便於觀察瞭望,外觀儘量與周圍自然環境相協調。
(3)界碑、界樁及海上界址浮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在人為活動頻繁地區、主要道路相交處、轉向點及海域設定界碑、界樁和海上界址浮標,充分發揮指示、警示、宣傳的作用。界碑、界樁和浮標的設定應規劃合理、位置明顯、效果突出,牌面內容設計科學、文字清晰明了。界碑、界樁及海上界址浮標的外觀設計應與本保護區生態景觀相協調。海上界址浮標的設定應充分考慮海洋水動力條件、底質狀況及周邊的開發活動狀況等,海上界址浮標應具有安全和穩定、不污染海水、不易損毀、不妨礙海上航行、顏色醒目、易於維護等特點,材質一般為玻璃鋼或無毒PE等材質。
界碑、界樁一般間隔1000m左右,在人類活動較頻繁的區域或轉向點應適當加密。海上界址浮標應根據界限拐點分布情況適當設定。
(4)管護圍欄
根據保護管理需求,可在保護區生態敏感、人類活動頻繁等保護區邊界設定管護圍欄。管護圍欄設定以不影響保護動物的自由遷徙為原則,一般採取金屬網、木質、水泥欄柵或其它材料,管護圍欄應具有穩定性、視野通透性等特點,與周圍生態環境協調一致。
(5)景觀大門
景觀類型、海洋公園等保護區可根據管理需要在入口處或進入保護區的主要地段,設定景觀大門,以作為保護區標誌性建築。景觀大門的設計以體現本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特點、與周邊生態景觀協調為原則,融生態、人文於一體,具景觀性、標誌性、協調性、美觀性、創新性等特徵。
(6)巡護道路
巡護道路包括幹道、便道和巡護步道。幹道用於連結保護區和國家或地方交通幹線,路面等級應滿足晴雨通車要求。便道用於連線保護區管理機構辦公地點、保護管理站(點)、瞭望塔(台)、監測點和居民點等,標準應達到通車或人員便利通行要求。此外,可根據巡護需要,依自然地勢設定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築階梯式道路作為巡護步道。
必要的巡護道路能夠滿足保護區巡護、監測、日常管理、防火等的需要。不得以管護為名鋪設旅遊道路,破壞生態環境。
(7)巡護碼頭
根據巡護執法的需要,修建巡護碼頭(含透水或浮動式碼頭),供執法船(艇)靠泊。
(8)野生生物保護設施
因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可以適當建設生態礁、人工洞穴、巢箱等設施,配備野生動物救護、病蟲害檢疫防治等設備。
(9)供電供水設施
修建並逐步完善保護區內供電供水設施。
(10)災害防護設施
根據實際情況保護區可建設預防風暴潮、溢油、海岸侵蝕及火災等災害的防護設施。
(11)通訊及網路設施
修建必要的通訊及網路設施,用於保護區的日常管護與執法。
(12)廢棄物收集及處理設施
建立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收集及處理設施,廢水統一排入城市管網,或經處理後實現回收或達標排放,其他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3. 巡護執法設備
根據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配備必要的巡護、執法、取證設備,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執法取證設備等。
(三)科研監測設施
1. 線上監控設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線上監控設備。建設保護區生態監控平台(包括軟硬體建設),岸基視頻監控系統,車載/船載視頻監控系統,無人機監控系統,海洋生物遠程鑑定系統,生態浮標監測系統等。
2.科研設施設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建立綜合性常規實驗室,配備海水、沉積物及相關生物的採集與分析儀器設備。
(四)宣傳教育設施
1.宣傳教育基地(中心)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可根據自身特點及科普宣傳教育的需要建立宣教場(館),滿足環境教育和生態旅遊活動要求,宣教基地(中心)內可設定標本或模型陳列展覽室、多媒體放映室、圖書資料室等,每年向公眾免費開放200天以上。宣傳教育基地(中心)應配備宣教、通風、除濕、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其中儀器設備主要包括:電教設備、多媒體查詢設備、展示櫥窗、陳列櫃、展板、電光模型等。
2.戶外宣傳欄與宣傳牌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在道路出入口、居民點等人為活動頻繁處,或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宣傳欄或宣傳牌。宣傳欄及宣傳牌應具有保護區的顯著標識,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注意事項及生態保護知識等,介紹本海洋保護區的名稱、範圍、主要保護對象、保護意義、保護要求等內容。每個保護區設立的戶外宣傳欄或宣傳牌一般不少於10個。
三、規範化管理要求與內容
(一)基本要求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管理是指構建規範的管理框架體系和運行程式,明確相關的工作事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各項管理事務,以達到工作任務明確、制度健全、運行有序、管理高效的目的。
(二)管理機構與人員
1.管理機構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設定專門的管理機構,納入縣級以上財政預算。暫時不具備條件設立獨立機構的,可積極探索委託管理、聯合共管等其他形式的管理機制。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
保護區管理機構內部科室設定應滿足各項工作需要,可設辦公室、保護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區科、資源利用與恢復科、管理站(點)、執法大隊(支隊)等,並有明確的職能和責任。
2.管理人員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人員數量應能夠滿足保護和管理需要,必要時可以聘用臨時用工人員開展管護工作。
每個保護區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指具有與海洋保護區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者,下同)比例不低於50%,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20%。
(三)內部管理制度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人事聘用、財務、宣教、培訓、巡護、監察執法、社區共管、生態保護、資源利用與恢復、信息管理、考核制度等。
(四)檔案管理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建立資源管護、監察執法、防火滅火、防災減災、科研監測、宣傳教育、社區共管、項目建設、培訓學習、生態保護、日常巡護、資源利用與恢復等工作的記錄製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訓、資源管護、監察執法、生態保護、資源利用與恢復項目等系列檔案。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檔案管理應當按照《檔案法》、《海洋檔案管理規定》以及有關專項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將數位化檔案上報國家海洋局,建立檔案管理與服務系統。
(五)規劃與計畫
1.總體規劃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總體規劃,科學分析目前保護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有針對性地提出階段性規劃目標和任務,指導海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經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海洋局批准實施。根據保護區實際建設管理成效、保護區生態環境及周邊社會經濟條件變化情況,總體規劃至少每十年修編一次。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
2.專項規劃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根據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制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生態恢復、生態旅遊、生態補償實施等專項規劃,具體指導保護與利用專項活動。規劃期一般為5年。
3.年度工作計畫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根據本保護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保護區面臨的緊迫問題,制訂年度工作計畫,確定年度工作目標。保護區每年應根據當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工作總結報告,評估年度工作計畫完成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經驗,報告主管部門。
(六)界址勘定與權屬
1.界址勘定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在批准建立後的一年時間內,完成保護區範圍及功能區界址勘定。
保護區應具有準確經緯度坐標格線的功能分區圖、土地利用結構圖、海域使用現狀圖等圖件。有條件的保護區應採用數位化管理手段記錄、標識、管理本保護區及功能區邊界。
保護區管理人員必須準確掌握本保護區及其各功能區的界限範圍。
2.權屬
海洋保護區權屬包括海域使用權屬和土地所有權屬兩部分。
保護區應明確掌握本保護區內海域使用權人的用海範圍、用海類型、用海期限等信息。
保護區應明確掌握區內土地所有權、使用類型等信息。
(七)巡護與執法
1.日常巡護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根據保護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備專職巡護和執法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日常巡護工作。
日常巡護範圍應該覆蓋保護區大部分區域,必須涵蓋重點保護區域及人為活動頻繁區域。
日常巡護以定期巡護為主,可根據管理要求、交通條件、地形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巡護周期。
巡護應將巡察、科研監測、執法等工作結合於一體。
日常巡護工作應建立巡護責任制和巡護報告制度,巡護人員每次巡護結束應填寫巡護情況記錄或日誌,保護管理站每月應填寫巡護月報,保護區管理機構每年應填寫巡護年報。
保護區每年將巡護年報及監測結果上報海洋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
2.執法檢查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保護區內的生態旅遊、開發建設、參觀考察等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及時制止破壞保護區生態和資源的違法違規活動,並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對出入保護區的人員及其攜帶的海洋、海島生物、非生物資源實施檢查,防止海洋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受到非法破壞以及外來物種的入侵。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及時處理違法案件。
(八)科研監測
1.資源調查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經常性開展科學考察和專項調查,尤其是對主要保護對象的調查,要對區內的生物多樣性進行編目和詳細記錄,做到資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科學考察,編制科考及分析報告。有條件的爭取出版科學考察報告。
2.定期監測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期開展生態環境、資源、自然生態災害、開發利用活動、外來物種入侵、區內旅遊活動等項內容的監測活動。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當地社區社會經濟狀況調查。
根據主要保護對象或主要保護目標的特點設定監測斷面和站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調查監測。監測結果應進行詳細記錄和分析,並根據監測結果對保護區生態環境及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變化情況進行評價。
3.科研活動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加強與相關高校或科研機構合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有關海洋保護區科學研究工作,建立海洋生態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科學研究與教學實習的基地,積累保護區生態環境和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相關研究成果,不斷豐富生態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相協調的技術與經驗。
(九)宣傳教育
1.宣傳資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制定具有自身特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編制科普宣傳書籍、音像、文字及圖片資料、環境教育材料等,分發給周邊社區居民、遊客和訪問者。
2.宣教活動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當地社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教育活動。有條件的保護區應與所在社區學校共同編制校本教材,將海洋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納入學校課堂教育之中。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積極創造條件,為來保護區的訪問者(含遊客)提供接受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和科普知識宣傳的場所及宣傳材料等。
3.海洋保護區網站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發揮網路宣傳作用,建立並定期維護自己的網站或網頁,及時發布和更新保護區的相關信息。
4.交流與合作
有條件的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廣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先進的生態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的先進技術和經驗,通過建立姊妹保護區、參加國際或區域保護網路、參加國際國內培訓和研討會,展示保護區管理建設成果。
(十)社區共管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與所在地政府、有關單位及當地社區的關係協調融洽,可以通過建立共管機制、簽訂共管協定等多種形式,積極推進地方社區和居民參與海洋保護區管理,與所在社區每年開展至少一次社區共管活動。
(十一)業務培訓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培訓和學習,提高相關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保護區所有工作人員及季節性臨時工在上崗前均需進行培訓。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至少每年組織對所有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政策及技術培訓和教育;具備條件的保護區,應積極派員參加上級部門或其他單位舉辦的保護區工作相關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政策、動植物知識、資源管護、執法檢查、防火滅火、科研監測、宣傳教育、項目建設、資源開發管理、社區共管、3S技術、電腦套用和裝備設備使用等。
(十二)應急能力建設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應根據自身特點以及潛在的自然災害及可能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違規開發建設和生態破壞等緊急事件,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四、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管理
(一)基本要求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內的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的要求。
在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活動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區生態環境狀況與資源容量,科學規劃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內容及開發利用的程度,指導保護區保護與開發利用有序進行。保護區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安排應當與各功能分區的管理目標一致。
國家級海洋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對保護區內的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過程進行監督,開展相應的監理、統計、監測等。
(二)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管理
1.保護活動
自然保護區及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內,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不得實施各種與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保護區內各種保護設施應與周圍生態環境協調一致,保護工程和保護活動的實施與運行不得對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及生態環境造成損毀。
2.開發利用活動
特別保護區的適度利用區內,鼓勵實施與保護區功能區管理要求相一致的生態型資源利用活動,發展生態旅遊、生態養殖等綠色低碳海洋產業。嚴格限制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實施採石、挖砂、圍墾灘涂、圍海、填海等影響海洋生態的利用活動。確需實施上述活動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在特別保護區的預留區內,嚴格控制人為干擾,禁止實施改變區內自然生態條件的生產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設活動。
3.生態恢復活動
根據保護區內生態受損退化的狀況,劃分出生態恢復的區域,確定生態恢復類型,編制生態恢復實施方案,根據需要採取封禁方式進行自然恢復或進行人工輔助恢復。生態恢復實施方案須經有關專家論證。生態恢復工程實施一年後,開展生態恢複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調整最佳化生態恢複方案。
涉及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和重要海洋生物等類型的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可以根據生態恢復的需要,適當開展濱海濕地水源保護、濕地生態恢復、紅樹林、珊瑚礁、重要海洋生物物種人工恢復和外來入侵生物治理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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